作者paul31432 (嘎嘎烏嘎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已停用的門號被詐騙使用
時間Thu May 26 09:35:17 2022
昨天收到一封警局來的通知書,
案由是詐騙要我到分局說明,
因為不是在居住地的分局所以先打電話詢問承辦,
結果得到的資訊是兩年前已經停辦的4G行動網卡的門號在今年被詐騙使用,
受害人報案提供警方這支門號說是詐騙他的人給他的,今天去中華電信申請門號停用資料
他們也是感覺哈囉到底關我屁事
我想問一下,
1. 已經停用的號碼既不能打也不能接是要怎麼認定詐騙,被害人也沒打過這支電話確認
能通也能算證據?
2. 警方已經有我這支門號的停話紀錄這樣也能算我頭上?
3. 雖然我臭俗仔社畜還是會去警局一趟,但這樣近乎擾民的行為有沒有反制措施,詐騙
在爽然後隨便丟支號碼誰中誰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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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im1990: 1.詐騙給他的,管他有沒有打過,當然是證據,不然你連查 05/26 11:40
2F:→ wim1990: 證都要苛予每個人身上? 05/26 11:40
3F:→ wim1990: 2.當然算,你不去解釋誰知道到底怎樣? 05/26 11:40
4F:→ wim1990: 3.你要反制什麼?人家被害人都不一定能找得的人,更何況 05/26 11:40
5F:→ wim1990: 是你這個毫無關係的人? 05/26 11:40
6F:推 JustSad: 我的看法跟樓上略有不同,已經停用兩年警方可以請求說明 05/26 13:15
7F:→ JustSad: 但我們沒義務幫偷懶的員警自證嫌疑,沒事找事,苦了自己 05/26 13:16
8F:→ JustSad: 員警要先證明原po有重大嫌疑,不是原po曾使用過就要自證 05/26 13:17
9F:推 leptoneta: 你可以期待司法還你公道 如果你真的信任的話啦 05/26 13:37
10F:→ wim1990: 你當然不必幫警察自證嫌疑,但是司法實務上就是刑事訴訟 05/26 13:44
11F:→ wim1990: 程序跑完你不去一樣照聲請拘票拘你,看你是要自己走進去 05/26 13:44
12F:→ wim1990: 還是被銬著進去,科科。 05/26 13:44
13F:推 JustSad: 實務?臺灣傳喚證人用拘提?你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05/26 13:53
14F:→ JustSad: 而且你說的是警局不是地檢署喔! 05/26 13:54
15F:推 wim1990: 當然看警方以什麼身分通知啊,證人你不理他就算了,原po 05/26 14:05
16F:→ wim1990: 也沒說。 05/26 14:05
17F:推 pssjim: 證人不能拘提嗎? 05/26 16:22
18F:→ paul31432: 補充一下,寄來的通知只有說不到會收到通緝,打給承辦 05/26 17:39
19F:→ paul31432: 是說不方便來沒關係,程序到地檢也是要出庭說明,只是 05/26 17:39
20F:→ paul31432: 這樣我要請假跑半個台灣,只為了停用的號碼被拿去用, 05/26 17:39
21F:→ paul31432: 然後連通聯紀錄都沒有,這種證據,呵呵。 05/26 17:39
22F:推 JustSad: 簡單說,殺雞焉用牛刀,協助調查而已不是涉嫌重大,而且 05/26 17:41
23F:→ JustSad: 如果有證據能力,又不是警局說明完就沒事,一樣要偵查庭 05/26 17:41
24F:→ JustSad: 偵查庭的傳票可以請公假,警局的到案說明可以請公假嗎? 05/26 17:42
25F:→ paul31432: 如果是證人身分我很樂意但看起來好像變嫌疑人的樣子, 05/26 17:42
26F:→ paul31432: 哈哈,不過也只能配合了呀 05/26 17:42
27F:→ JustSad: 偵查員警可以擺爛寄傳票、貼傳票,不是親自來偵訊筆錄。 05/26 17:44
28F:→ JustSad: (你好厲害,可以從傳票看出有沒有變成嫌疑人! 05/26 17:44
29F:推 JustSad: 如果你願意乖乖配合就不要想什麼反制,你沒那個膽多問了 05/26 17:48
30F:→ JustSad: 有乖乖配合,後面都是一樣的SOP,警局說明完換偵查庭說明 05/26 17:48
31F:→ paul31432: 普通人收到這種通知應該都嚇的半死吧,起碼我家就雞飛 05/26 17:50
32F:→ paul31432: 狗跳了啊,我也不是學過相關法律的人,在打給承辦之前 05/26 17:50
33F:→ paul31432: 也是緊張到無心工作 05/26 17:50
34F:→ paul31432: 我意思是,我這門號既然被用過一次,難保不會再被用, 05/26 17:52
35F:→ paul31432: 難不成來一次我就要請假一次,如果覺得我是要反抗那抱 05/26 17:52
36F:→ paul31432: 歉我表達不好 05/26 17:52
37F:推 JustSad: 除非你有嫌疑、沒說的隱情,否則你只是曾經使用過… 05/26 18:32
38F:→ JustSad: 我上過廁所,兩年後廁所死人,沒證據我有關要說明什麼? 05/26 18:33
39F:→ JustSad: 所以在我看來,你是怕被列為嫌疑人想配合,偵查員警擺爛 05/26 18:34
40F:→ JustSad: 兩個月前的使用者或許還有說明必要,停用兩年要說明啥小 05/26 18:35
41F:→ JustSad: 就類似批踢踢告妨害名譽,要先證明我犯罪,不是叫我說明 05/26 18:37
42F:→ JustSad: 偵查員警欺負你基本概念不懂,懶得調查叫你去說明背書。 05/26 18:37
43F:→ JustSad: 另外提醒你,員警沒有權力決定你是否傳喚or不起訴or被告 05/26 18:39
44F:→ JustSad: (我指的是偵查庭傳喚被告or證人 05/26 18:39
45F:→ JustSad: 別天真以為警局說明完就沒事,可能偵查庭還是要跑一次。 05/26 18:40
46F:推 cape129: 誠心建議原PO謹慎判斷J先生的留言,切莫一股腦相信。 05/26 21:14
47F:→ q135q135: 關於樓上法律門外漢某J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 05/28 20:49
48F:→ q135q135: 導 05/28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