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cagoFire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事起訴問題
時間Thu Mar 24 13:56:34 2022
甲乙發生車禍後,僅有車損,無人受傷,報案後,警察問事發經過及是否願意雙方互留資料
(姓名電話地址)。
如果甲之後要對乙提告民法損害賠償,起訴狀要寫乙的姓名地址,如果乙沒有留資料給甲,
是不是就找不到人了?
因為是民事訴訟,縱然警察能透過車牌查詢到乙之資料,也不能提供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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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icagoFire (1.200.41.128 臺灣), 03/24/2022 13:58:33
1F:→ maniaque: 啥??? 第一段不就有留了???? 03/24 14:17
2F:→ ChicagoFire: 我的意思是,如果他當時沒有留的話 03/24 16:10
3F:推 rockido: 起訴狀內寫清楚甲駕駛車牌號碼幾號在哪個時間、地點發生 03/24 16:15
4F:→ rockido: 道路交通事故,法院會發函請警察機關提供交通事故資料 03/24 16:16
5F:推 rockido: 資料到院後再去閱卷 閱完遵期補正乙姓名、住居所 03/24 16:31
6F:→ rockido: 流程大概是這樣 供參 03/24 16:32
7F:→ ChicagoFire: 感謝,我再請教另一個問題,假如今天是乙路邊停車過 03/24 17:42
8F:→ ChicagoFire: 失擦撞到甲車,甲去派出所報案,警察會通知乙來做a3 03/24 17:42
9F:→ ChicagoFire: 事故的流程,還是警察會要請甲自己拿乙的車號去民事 03/24 17:42
10F:→ ChicagoFire: 起訴,然後只有車號,沒有交通事故處理資料。我的疑 03/24 17:42
11F:→ ChicagoFire: 問是民事起訴狀只寫車號找得到人嗎? 03/24 17:42
12F:→ ChicagoFire: 我剛才發現有lifelaw板.... 03/24 17:43
13F:推 JustSad: 你可能流程概念有問題。 03/24 17:43
14F:→ JustSad: 車禍報警、通知到案說明,警方會協助取得雙方資料存檔。 03/24 17:45
15F:→ JustSad: 前者警察會給兩造: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只有姓名電話 03/24 17:47
16F:→ JustSad: 後者你無法取得對方個資,個資存檔警局,你頂多看到姓名 03/24 17:48
17F:→ JustSad: 刑事案件警察會幫你移送地檢署,民事案件如樓上推文所述 03/24 17:51
18F:→ JustSad: 簡單說就是報警你只能拿到對方姓名電話,地址存檔警局。 03/24 17:53
19F:→ ChicagoFire: 突破盲點了,我原文是錯的,雙方互相看得到的資料只 03/24 17:59
20F:→ ChicagoFire: 有姓名電話沒有地址 03/24 17:59
21F:→ ChicagoFire: 那我推文問的,如果是過失毀損,不小心撞到的民事紛 03/24 18:12
22F:→ ChicagoFire: 爭,警察能用車牌查資料通知車主來處理嗎,感覺就算 03/24 18:12
23F:→ ChicagoFire: 通知了不去也不會怎樣,還是只能自己民事起訴。 03/24 18:12
24F:推 JustSad: 後者看運氣跟人品,我有親友停門口被撞有找到人。 03/24 18:24
25F:→ JustSad: 沒行車記錄器、沒目擊者、沒到案說明,你怎麼證明是誰撞 03/24 18:26
26F:→ JustSad: 不知道誰撞的,你要去地檢署告誰?民事不是在警局提告。 03/24 18:27
27F:推 q135q135: 關於樓上某J的推文 強烈建議略過別看 以免被誤導 03/24 19:57
28F:推 rockido: 有車牌法院一樣會發函到監理機關調車籍資料 03/28 12:01
29F:→ rockido: 車籍資料會有車主是誰 但車主未必是乙 03/28 12:03
30F:推 JustSad: 簡單說,第一時間有報警、登記,要告、要求償不會找嘸人 03/28 13:08
31F:→ JustSad: 問題在於~屬於民事賠償、求償,對方的狀況與態度會影響 03/28 13:09
32F:→ JustSad: 狀況例如:車主擺爛、不承認肇事、駕駛名下無財產…等等 03/28 13:12
33F:→ JustSad: 除非你車損不嚴重只是傷到外觀,而且平常用不到車不急。 03/28 13:13
34F:→ JustSad: 沒談攏之前,修車如果走民事訴訟,走完流程可能判賠一成 03/28 13:14
35F:→ JustSad: 態度例如:對方願意賠償、對方有認識維修廠商,都好解決 03/28 13:15
36F:→ JustSad: 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的目的不一樣,提告刑事是以刑逼民。 03/28 13:16
37F:→ JustSad: 講白一點,對方願意賠不必提告惹怒對方降低和解的可能。 03/28 13:17
38F:→ JustSad: 車損走民事訴訟,折舊+曠日費時,自己衡量。 03/28 13:19
39F:→ q135q135: 關於樓上某J的推文 強烈建議略過別看 以免被誤導 03/28 15:53
40F:→ a9301040: 簡單來說車號就找的到人,非常容易 03/30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