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yisbest (IG:astronomy_rain)
看板LAW
標題Fw: [問題](體育署回應)是否禁止健身房提供毛巾?
時間Wed Oct 27 19:57:05 2021
※ [本文轉錄自 MuscleBeach 看板 #1XUC1Qy5 ]
作者: s0961422137 (BowFish) 看板: MuscleBeach
標題: [閒聊] (體育署回應)是否禁止健身房提供毛巾?
時間: Wed Oct 27 10:58:31 2021
近期因部分原本有免費提供毛巾的私人健身房擔心違反主管機關疫情期間相關的管理指引
,
所以不敢提供毛巾,鑑於為了這些擔心被處罰的健身房著想,我就想說來幫他們問看看好
了。
10月15日:我寫信到衛福部詢問,是否目前仍有禁止健身房提供毛巾之必要?
上週三(10/20):收到回覆。衛福部表明,疫情期間健身房相關管理指引應詢問教育部
體育署。
收到衛福部回覆信同日,我就馬上再寫信給體育署。
今日(10/27)收到體育署回信:
先生您好:您於110年10月20日寄至本署署長信箱反映「體育署是否規範健身房業者於疫
情(二級警戒)期間不得提供會員免費毛巾服務」一事,為您說明如下:為因應疫情趨緩
,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原則,教育部於110年7月26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2
6166號函公告「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下稱本管理指引)
,以利各民營室內外運動場館於疫情期間營運時得以依循,並視疫情狀況,持續滾動修正
,截至110年10月5日已修正3次。本管理指引於110年7月27日至110年10月4日止,僅就屬
個人自備之器具,不得互相借用,同時建議消費者自行攜帶個人運動輔具(如瑜珈墊、彈
力帶、護具等),勿與他人共用,以減少染疫風險。另因應疫情趨緩,並配合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防疫原則,自110年10月5日起已修正取消前開限制性規定。有關您詢問本管理
指引是否仍繼續禁止私人健身房業者於疫情(二級警戒)期間不得提供會員免費毛巾一事
,經查本管理指引皆未曾禁止業者提供免費毛巾、浴巾等服務。然各業者基於場地防疫管
理,採取更為嚴格的管制措施,暫不提供個人毛巾服務,尚無違反本管理指引之規定。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愉快!教育部體育署 敬啟
內文明確表明並沒有禁止業者提供免費毛巾、浴巾等服務,所以請健身房放心,現在恢復
提供毛巾、浴巾給入場會員並不會違反規定也不會受罰喔。
以下附上體育署的信,我不介意被拿去貼在健身房的粉絲專頁。
https://i.imgur.com/CWApJdW.jpg
https://i.imgur.com/elJkQVy.jpg
申訴方法請參考這篇:
https://moptt.tw/p/MuscleBeach.M.1634178993.A.A2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7.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uscleBeach/M.1635303514.A.F05.html
1F:推 invisib1e: 推 10/27 11:00
※ 編輯: s0961422137 (1.160.37.225 臺灣), 10/27/2021 11:01:51
2F:推 peter0726: 放心 WG只會看到不提供也不違反規定這條 10/27 11:09
3F:推 adolph666: 有關鍵字 001不會進來看 10/27 11:18
4F:推 ka0927085443: 眼前的黑~不是黑~ 10/27 11:19
5F:推 jarry90001: 世界根本不鳥 10/27 11:23
6F:推 KobeNi: 反正會員還是源源不絕加入,呵呵10/27 11:25
7F:→ adaplant: 暫不提供個人毛巾服務,尚無違反本管理指引之規定。10/27 11:27
8F:→ adaplant: 所以wg不提供也沒有違反規定 10/27 11:28
9F:推 x747: 推啦 再裝死啊10/27 11:30
10F:推 louistop: WG只會繼續裝死10/27 11:32
11F:→ louistop: 且WG目前只要在FB提疑問,會陸續封鎖不給留言10/27 11:32
12F:→ louistop: 一問毛巾,沒幾天你就無法回應留言了10/27 11:33
13F:→ louistop: 大家以為沒什麼在留言毛巾,其實是因為反應的都被封鎖了10/27 11:33
14F:推 s951732005: 7樓但不提供違反合約啊10/27 11:37
15F:推 magician8: 001笑而不語10/27 11:40
16F:推 botnet: 推10/27 11:40
17F:→ lanchenchen: 萵苣真的很爛,準備解約10/27 11:41
18F:推 cnns: 001此局大勝~10/27 11:43
19F:推 SSS0227: 置板凳 看戲 讚讚讚10/27 11:59
20F:推 dowbane: 好了啦 萵苣 為了毛巾這樣很難看10/27 12:01
21F:推 malouflage: 001 還在睡? 媽的屁眼是多癢? 10/27 12:05
22F:推 cccone: 樓下ool 10/27 12:07
23F:噓 smx82625: 笑死 難不成住飯店要自己帶毛巾浴巾10/27 12:07
24F:推 yoshilin: 重點在不提供不是強制規定,所以不適用不可抗力,應該 10/27 12:20
25F:→ yoshilin: 有補償措施 10/27 12:20
26F:推 kidd085: 001去參加魷魚遊戲了啦 10/27 12:23
27F:→ dakkk: 然各業者基於場地防疫管理,採取更為嚴格的管制措施,暫不 10/27 12:30
28F:→ dakkk: 提供個人毛巾服務,尚無違反本管理指引之規定。10/27 12:30
29F:推 sumarai: 001此局勝,完全不想回10/27 12:35
30F:推 linjin2: 再不提供就解約 10/27 12:36
31F:→ iamoldtwo: ☺10/27 12:40
32F:推 kabkglomr: 我也想申訴,但要換健身房又有點麻煩10/27 12:42
確實在同樣的場地練習慣之後要換地方練真的需要一段時間適應,我就是因為考量到這點
,所以當初寫申訴書的時候請求內容就不是解約,而是恢復提供毛巾或損害賠償。這邊解
釋一下,簽立契約後,如果一方不依約履行契約義務,除了最直接的解約外,還可以請求
履行契約,如果不履行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如果一概只能解除契約,這樣則完全無
法達到契約目的,且我認為大家目的其實都是在希望他們恢復提供毛巾,所以才寫了這樣
的請求(請參照上面提供的連結)。又,我想部分人解約WG應該也不會怕,但如果一堆
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話,就不好說了。
33F:→ fcuharden: WG:沒有罰則!爽,繼續虐菜。反正我規模經濟屌虐他廠10/27 12:55
34F:推 iGIORGIO: 可以拿這張回函去申訴了吧10/27 12:56
35F:推 gfiba: WG什麼都不提供也不違反規定啊,但廣告不實和合約爭議呢???10/27 12:56
※ 編輯: s0961422137 (1.160.37.225 臺灣), 10/27/2021 13:04:21
36F:推 iGIORGIO: 不違反規定但違反合約啊 10/27 12:59
37F:推 csfp: ool看不到這篇 10/27 13:00
38F:推 abc999763: 可以借分享到個人臉書嗎,謝謝 10/27 13:14
可以
39F:推 franck817: 推yoshi大的觀點,非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有補償方案( 10/27 13:39
40F:→ franck817: 如:減收月費),萵苣本來就有無毛巾的express月費588 10/27 13:39
41F:→ franck817: ,表示他們早明白毛巾是有價值的服務,會員現被迫綁更 10/27 13:39
42F:→ franck817: 高的月費卻提供殘缺的服務 10/27 13:39
43F:推 chocopoodle: 推 10/27 13:54
44F:推 BeanDodo: 已解約有機會要求損害賠償嗎?目前會籍持續到12月底。 10/27 13:58
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見民法第260條)
※ 編輯: s0961422137 (1.160.37.225 臺灣), 10/27/2021 14:03:14
45F:推 magician8: 去了萵苣以後 原坡變民法達人 10/27 14:12
46F:推 axis0801: 哈!達人嗎? (不好意思來糾正一下) 10/27 14:18
47F:→ axis0801: 所以解除契約的情況是指前提比如給付延遲,或是他方當事 10/27 14:19
48F:→ axis0801: 人定有期限催告屢行而於期限內不屢行者,才能叫解除契約 10/27 14:22
49F:推 halulu: 上個健身房還要熟知民法 果然是WG 健身又健腦10/27 14:23
50F:→ axis0801: 以上是民法254條的解釋10/27 14:23
51F:→ axis0801: 不好意思我剛好是國考生,對法律熟一點,不是因為健身之故 10/27 14:24
52F:→ axis0801: 因此正確來說應該是「終止契約」 10/27 14:25
53F:→ axis0801: 「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 10/27 14:25
54F:→ axis0801: 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10/27 14:26
55F:→ axis0801: 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 10/27 14:26
契約終止後,不再就終止前的法律關係為任何請求,是要另外約定的喔,而終止是向後失
效,如損害既已發生,其賠償請求權不當然因此消滅。就像約定繼續性提供某項服務,提
供者卻忽然減少服務應有品質,而他方依據契約終止合約,除雙方約定終止後不再請求,
否則過去提供減損品質之服務仍應賠償。以上拙見供參。
這裡不是民法小教室,所以我沒有要糾正用語,請見諒。
56F:推 x747: 真的是垃圾健身房 10/27 14:27
57F:推 axis0801: 對了為避免誤會,我是工廠的會員,不是WG 10/27 14:31
58F:推 BeanDodo: 感謝各位解答~10/27 15:10
59F:推 dragon00031: 辛苦辛苦 10/27 15:44
60F:推 b9111111111b: 民法知識又增加了10/27 16:22
※ 編輯: s0961422137 (1.160.37.225 臺灣), 10/27/2021 17:28:34
61F:推 gogohell2003: 推 會員的怨氣不會像炸彈一樣爆 但是會像膿一樣積累 10/27 18:02
62F:推 axis0801: 那我可能誤會你想解約的意思了,我以為你要終止契約 10/27 18:06
63F:→ axis0801: 正因為"毛巾事件"為減少相應對價之服務品質,故可得終止 10/27 18:08
64F:→ axis0801: 若換做解除契約,那就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的效力 10/27 18:09
65F:→ axis0801: 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 10/27 18:10
66F:→ axis0801: 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 10/27 18:10
67F:→ axis0801: 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 10/27 18:11
68F:→ axis0801: 但是你已經使用過一定期限的館內服務了,該如何解除契約? 10/27 18:12
69F:→ axis0801: 所以解除契約你要用什麼方法"返還"對方的法律權益? 10/27 18:13
如果你是想討論民法的話,可以把這篇轉國考版跟考友討論,我就不再回應了,謝謝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2.43.114 臺灣), 10/27/2021 18:40:02
70F:推 dakkk: 我只能告訴你 wg是健身房 提供毛巾不是健身房必然的服務 10/27 18:59
71F:→ dakkk: 此外他們的定型化契約 一定有空間讓他們合法停止這服務 10/27 18:59
72F:推 dakkk: 就像你因為喜歡粉紅色碗盤去某家餐廳吃飯 結果一天上菜時餐 10/27 19:03
73F:→ dakkk: 盤變白色 你去消保會主張退費 人家不會站你這邊 10/27 19:03
74F:→ dakkk: 你點的菜都有出 主約就算達成了 10/27 19:04
75F:噓 VVii: 怎麼這麼多垃圾員工 10/27 19:10
76F:→ VVii: 你廣告以及招生都有列出來,然後收回這叫菜都有上? 10/27 19:11
77F:→ VVii: 塔綠班跟wg基礎邏輯可不可以加強訓練 10/27 19:1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erryisbest (219.68.81.95 臺灣), 10/27/2021 19:57:05
想藉他板此篇文章內容及於推文內容
(包括axis0801與作者s0961422137於推文中的論述)
針對本例情況有關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在實務上是否有更為適當的解釋?
多謝法律板的前輩們指教!
※ 編輯: terryisbest (219.68.81.95 臺灣), 10/27/2021 20:01:25
※ 編輯: terryisbest (219.68.81.95 臺灣), 10/27/2021 20:04:51
78F:→ webster1112: 在WG 我們健身 也練腦 文武雙顧 10/28 05:36
79F:推 Lailungsheng: 要不要提供毛巾不應該是政府禁止…又不是小學生 10/28 06:36
80F:推 Lailungsheng: 小弟當過幾天房仲,聽過幾堂課,老師提過,做業務 10/28 06:40
81F:→ Lailungsheng: 的必須提供客人選擇,客人自己選擇,糾紛就會少, 10/28 06:40
82F:→ Lailungsheng: 整天用話術騙客人的行業,不予置評 10/28 06:40
83F:→ saltlake: 反正民間個人或企業不想擔責任就通通喊政府來管 10/28 07:40
84F:推 Lailungsheng: 政府不想負責任就會用公投 10/28 08:54
85F:→ saltlake: 公投不如政府的意思就當作歷史文件冷處理 10/28 10:34
86F:推 mas1995: 樓上在說哪一樁? 之前通過的公投都按照公投法處理了吧 10/28 14:25
87F:推 A307274: 反正都知道沒違法了 10/28 18:47
88F:→ A307274: 疫情還在小心一點也好 10/28 18:47
89F:→ A307274: 雖然我根本沒差 10/28 18:47
90F:→ A307274: 本來就自己帶 10/28 18:47
91F:→ A307274: 練好練滿啦 10/28 18:47
92F:噓 OverRaven: 感覺有一種在某縣市被某間7-11的店員受氣後,然後開 11/17 08:50
93F:→ OverRaven: 始對全台灣的7-11甚至統一企業吐黑的概念:) 11/17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