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celee (隻手遮天)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外遇被告,請求權時效?
時間Fri Jul 23 01:07:01 2021
本人已於109年10月離婚,
110年4月前妻拿我100年間外遇的事提告求(當時前妻知道並原諒),
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我隨即檢附對方已知悉的證據提起時效消滅之抗辯(民法第197條),
但前妻主張民法第143條時效不消滅,
請問到底該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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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cu: 前妻從知道那刻起,兩年內可以求償 07/23 01:10
2F:→ iscu: 若是不知道的話, 十年內可以求償... 07/23 01:12
3F:→ iscu: 既然已有證據前妻早已得知,那八年前就過期了~ 07/23 01:13
4F:→ taipoo: 時效不合理,改為終身提告有效制,提高依然有效 07/23 01:25
5F:推 rockido: 143阿 臺高院108家上308、109上易21可茲參照 07/23 09:07
6F:推 onizuka7kimo: 主張配偶當時已經宥恕? 07/28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