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osing (瞇瞇眼)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拋棄繼承問題
時間Mon Jun 14 11:04:16 2021
我父親五月往生,
戶籍高雄。
資料如下:配偶 離婚
第一順位子女:我跟我妹
(外)孫子女 :無
(外)曾孫子女:無
第二順位父母:我爺爺(往生) 我奶奶(存)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六個叔伯姑姑
現在我跟我妹要辦理拋棄繼承,
查詢高雄法院的拋棄繼承相關範本,
https://tinyurl.com/64dctdxz
拋棄系統表部分:
請問是只要照上面紅線部分寫第一順位的我跟我妹以及第二順位的我爺爺奶奶即可嗎?
第三順位是不需要寫的 對嗎?
接著拋棄繼承存證信函部分:如上面所述,是否跟拋棄系統表一樣是只要寄給我奶奶即可嗎?
還是說第三順位也需要寄存證信函通知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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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全體繼承人(本件為第一順位、 06/14 11:17
2F:→ taoist9999: 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得以一件來辦理拋棄 06/14 11:17
3F:→ taoist9999: 繼承。 06/14 11:17
4F:→ taoist9999: 但建議直接詢問拋棄繼承之專屬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 06/14 11:19
5F:→ taoist9999: 亡時之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06/14 11:19
6F:推 taoist9999: 補充: 06/14 11:23
7F:→ taoist9999: 一、實務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06/14 11:23
8F:→ taoist9999: (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七)意旨參 06/14 11:23
9F:→ taoist9999: 照。 06/14 11:23
10F:→ taoist9999: 二、《民法》第1174條第3項(註二)之通知義務是訓示 06/14 11:23
11F:→ taoist9999: 規定且非生效要件(民國97年立法理由參照),但實務 06/14 11:23
12F:→ taoist9999: 運作上,法院好像幾乎還是會要求拋棄繼承時要這麼做 06/14 11:23
13F:→ taoist9999: 。 06/14 11:23
14F:→ taoist9999: 註二: 06/14 11:24
15F:→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 06/14 11:24
16F:→ taoist9999: Ⅰ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06/14 11:24
17F:→ taoist9999: Ⅱ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 06/14 11:24
18F:→ taoist9999: 書面向法院為之。 06/14 11:24
19F:→ taoist9999: Ⅲ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 06/14 11:24
20F:→ taoist9999: 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06/14 11:24
21F:推 taoist9999: 我會建議以你奶奶為申請人,到戶政事務所將第三順位 06/14 11:28
22F:→ taoist9999: 之繼承人的現戶或死亡除戶的戶籍謄本申請出來(以直 06/14 11:28
23F:→ taoist9999: 系血親名義來申請),記得影印。 06/14 11:28
24F:→ taoist9999: 如果是我,我會儘量將整個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的 06/14 11:30
25F:→ taoist9999: 繼承系統表填好填滿。 06/14 11:30
26F:→ maniaque: 若是因為欠債而拋,就大方說出,不用怕丟臉.... 06/14 11:39
27F:→ maniaque: 只是,看你這樣寫,表示當初是母親單方撫養的吧 06/14 11:43
※ 編輯: malosing (60.251.222.211 臺灣), 06/14/2021 11:51:28
28F:推 cape129: 繼承系統表第三順位可以不寫。通知函第三順位是由第二順 06/14 12:59
29F:→ cape129: 位拋棄時通知。 06/14 12:59
30F:推 cape129: 其他網友「熱忱」的回應不要在意,檢討發問網友是其標準 06/14 13:01
31F:→ cape129: 例行答案。 06/14 13:01
32F:推 KKyosuke: 如果都是要拋不順便幫奶奶一起處理嗎... 06/14 13:04
33F:推 q135q135: 可寄可不寄 若真的要寄 寄給奶奶即可 06/14 14:55
34F:→ malosing: 感謝回答~奶奶部分 她沒有印鑑證明 問過戶政事務所 06/14 17:35
35F:→ malosing: 要本人親自辦才可以 她人在台北 戶籍在高雄 06/14 17:35
36F:→ malosing: 96歲 目前沒辦法回南部辦印鑑證明 06/14 17:35
37F:→ maniaque: 二人組出現了?沒人推的話,應該跟睡著沒兩樣... 06/14 17:58
38F:→ maniaque: 若自己都不能判斷走限定有利,還是走拋棄有利 06/14 17:58
39F:→ maniaque: 最後八成會在某關卡關.... 06/14 17:59
40F:→ maniaque: 等同自己甩鍋給別人硬扛一樣 06/14 17:59
41F:→ maniaque: 利弊得失自己要去衡量,不要像某兩位只會copy and paste 06/14 18:00
42F:推 KKyosuke: 印鑑證明可以代辦啊 但要符合法定條件 06/14 18:49
44F:→ KKyosuke: 公證委託書 06/14 18:53
45F:→ malosing: 確定是債務比財產多才拋棄繼承的 06/14 21:54
46F:推 q135q135: 某m公務員連copy都不懂 只會數落發問者及自己創造笑死 06/14 23:34
47F:→ q135q135: 人的法律見解 06/14 23:35
49F:→ q135q135: → maniaque: 不小心撞到,就有過失傷害的責任 06/14 23:39
50F:→ maniaque: 樓上,要不要大家把你的豐功偉業再引來給大家歡樂歡樂??? 06/15 12:35
51F:推 q135q135: 樓上說的是你在公務員板的精典名言嗎??哈哈哈哈 06/15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