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eka (murek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法律上的賭博的定義,何謂賭博?
時間Tue Jun 8 08:31:45 2021
抱歉,在下一屆貧民百姓。但想瞭解法律上如何定義賭博?
在下參酌網址
https://meggielu.pixnet.net/blog/post/50650611
有發現賭博的定義如下:
關於賭博的定義,學說上的說法是:「依偶然的事實,而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所謂偶
然的事實,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不能夠確定,客觀上也不能左右的事實。其中以運動比賽的
方式為之,或以下棋方式為之,雖然與自己本身的實力有關,但多多少少兩人賭局成立,
恐怕也是因為對於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實務上也是採取相同的看法。但如果雙方的體能
、技術、熟練程度相差過於懸殊,其勝敗於當事人間已然昭然若揭者,則無偶然性,亦非
賭博。
在下有個問題,還請各方賢達開釋一下。
在下住家附近,有一店家,每天都有提供一些產品,供大家抽獎。
產品是由各方廠商提供,有超過伍萬元的,例如大尺寸高檔電視,也有數千元的禮品。
參加抽獎者需要先繳參加費50元台幣(你可以把他想成下注),並需標註是要抽哪個獎項。
假若有1000人都繳交參加費要抽大尺寸電視(直售價5萬元)。該產品的累計參加費超過
五萬元後就開獎,抽中的人就得那台電視。
如果累計到特定日子,該電視累計參加費不足五萬,則退還給所有參加人。此處暫不考慮
退還給參加人的技術細節。
請問以上模式,算是賭博嗎?
-------- 補充說明 --------
參加人不用出價,完全是看機率。得勝者是由參加人的投注箱抽出。
你可以想成是樂透,但標的物是個實體有價物品。價值不定,有時超過上萬,有時數千。
假設沒有作弊詐欺的前提下,這家店是否算賭博?是否有犯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規
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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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46.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23112307.A.553.html
1F:推 taipoo: 平日買賣股票行為,其實就是賭博行為,給你參考囉 06/08 08:34
2F:推 iamanidiot: 這是類似樂透的模式嗎 06/08 08:47
3F:→ maniaque: 這跟那種拿出物品,給人家出價,出一次價就要付5元or10元 06/08 08:58
4F:→ maniaque: 然後由出價人數最少的價位成交 有點類似 06/08 08:58
5F:→ mureka: 就類似樂透的模式。但不用出價。可下多注,勝率就提高 06/08 09:03
6F:→ mureka: 得勝者完全是靠最後由參加者的投注箱中抽出得獎人。 06/08 09:05
7F:推 kaufman: 借問一下,平日買賣股票行為是合法嗎? 06/08 09:05
8F:→ mureka: 請問這樣算是法律上定義的賭博嗎?假設再沒有作弊欺騙 06/08 09:06
9F:→ mureka: 的前提下,這樣有犯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的賭博罪嗎? 06/08 09:07
10F:→ mureka: 買賣股票,即便是賭博,也是官辦(如同樂透)。所以合法啊 06/08 09:10
※ 編輯: mureka (1.34.146.22 臺灣), 06/08/2021 09:16:01
11F:→ joker7788996: 平日買賣股票如果不合法那你各位是在買心酸的嗎== 06/08 09:57
12F:推 kaufman: 喔喔,因為m大有提到賭博罪,所以確認一下。 06/08 10:01
13F:推 kaufman: 感覺到證券公司裡的公共場所電視螢幕看股票波動然後下單 06/08 10:17
14F:→ kaufman: 符合266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06/08 10:17
15F:→ kaufman: 者,但因為是官辦所以不罰? 06/08 10:17
16F:推 jasonyeh: 確實有人主張應該廢除賭博罪,原因之一就是認為政府官方 06/08 10:22
17F:→ jasonyeh: 舉辦的樂透也是賭博,但卻能夠合法 06/08 10:23
18F:推 lovewenhui: 政府做莊有抽水錢的=合法投資,政府沒抽到錢的=違法 06/08 12:21
19F:→ lovewenhui: 賭博 06/08 12:21
20F:→ maniaque: 公益彩券有"法律特許",有照規定徵選業者經營,繳納稅金 06/08 12:30
21F:→ maniaque: 及回饋,以及要把賠率計算等等給政府審查 06/08 12:30
22F:→ maniaque: 就像槍械一樣,政府沒說禁止持有,法律是說依法申請許可 06/08 12:31
23F:→ maniaque: 許可後就可以持有槍枝(姑且不討論持有的複雜度) 06/08 12:32
24F:→ maniaque: 法令沒有禁止持有槍枝,而是應經過申請同意後才能持有 06/08 12:32
25F:推 kaufman: 拿人錢財替人辦事。 06/08 12:33
26F:→ maniaque: 刑事法令基本上是等價交換,沒啥條文是寫 "禁止" 06/08 12:34
27F:→ maniaque: 而是說 "你做了這件事情,所要付出的代價", 06/08 12:34
28F:→ maniaque: 這就是現行刑事法令的原型,做了什麼,就要付出什麼 06/08 12:34
29F:→ maniaque: 要是學會影分身之術,犯罪後,就派分身去被關交差... 06/08 12:37
30F:→ mureka: 所以,在下所說的那家店,是有觸犯刑法266, 268兩條了嗎? 06/08 13:17
31F:推 wieter: 重點是沒抽中的人可以退錢嗎 06/08 15:54
32F:→ wieter: 可以退就是抽獎,不能退就是賭博 06/08 15:55
33F:→ wieter: 以上為我的想法XD 06/08 15:55
34F:推 KHlawtel: 憑機率的射悻性高稱賭博 06/08 17:18
35F:推 lawer1314: 用保險法的概念,端看射倖性的高低!保險是不確定的損 06/08 23:40
36F:→ lawer1314: 失化成確定的損失;賭博是將不確定的損失(賭本)化成 06/08 23:40
37F:→ lawer1314: 不確定的獲利(輸贏),屬於損人不利己的! 06/08 23:40
38F:→ dosoleil: 但射倖率也是主觀認定啊 而且賠率高低並不會影響賭博罪 06/09 14:29
39F:→ dosoleil: 的罪行認定 06/09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