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ufman (夏天)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
時間Wed May 5 04:15:45 2021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如果警察認為某人有製造非常變故的可能性,但當下某人還沒有任何動作(例如在外面睡
覺或是在屋內沒出來)警察為了避免這非常變故發生以維持治安,警察可以依警械使用條
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進去屋內或去在外面睡覺的他把他殺了嗎?或是用槍械把他弄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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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當然是個案認定,你覺得網友看起來像法官嗎?05/05 11:40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3:00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5:07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5:57
2F:推 wieter: 能夠說服法官就行05/05 16:56
3F:推 wieter: 認真回一下,請再看一下同法6,7條有解答05/05 16:58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8:08:24
4F:→ kaufman: 第六條,不把他殺了沒辦法避免非常事故發生,應該沒有逾 05/05 18:11
5F:→ kaufman: 越必要程度。 05/05 18:11
6F:→ kaufman: 第七條,把他殺了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避免非常事故 05/05 18:13
7F:→ kaufman: 發生)才會消滅。 05/05 18:13
8F:→ maniaque: 要是炸彈客要引爆炸彈,那開槍當場擊斃合於條文 05/05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