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ylorS (泰勒絲)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針對剩餘財產追加計算實務上的方法
時間Sat Oct 24 11:22:55 2020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 對方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年就把名下的財產分批現金領出(總共有幾
百萬)
我們有申請調閱對方銀行帳戶明細
也把對方提領的資料交給法官
但是法官卻說我們這只是懷疑 不是證據
要我們補充更多證據
問題是現金提領後哪會有什麼證據
想請教說 這樣難道就無法追回嗎?
那民法第1030條之3 不就等同虛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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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6.1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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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ylorS (118.169.6.15 臺灣), 10/24/2020 11:23:24
1F:推 jenoren: 我想法官的意思應該是指:客觀上有其處分財產之金流明細 10/25 09:18
2F:→ jenoren: ;但如何「證明」渠「主觀上」是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 10/25 09:18
3F:→ jenoren: 之分配」?處分財產之原因不一而足,光提供金流是不夠的 10/25 09:18
4F:→ jenoren: 。 10/25 09:18
5F:推 KKyosuke: 講難聽點 人家有錢難道不能花嗎 10/25 11:48
6F:→ KKyosuke: 不管是浪費掉了 做生意賠掉了 都是他的自由啊 10/25 11:48
7F:→ KKyosuke: 1030-3主要針對是脫產 是把財產無償(或賤價)處分給第三 10/25 11:50
8F:→ KKyosuke: 人 那還能找第三人討回來 10/25 11:50
9F:→ KKyosuke: 你只有對方把錢領出來的事實 流向沒交代要怎用1030-3? 10/25 11:51
10F:→ TaylorS: 因為對方領出現金後就提起離婚訴訟 金流的部分對方扯說帳 10/25 19:41
11F:→ TaylorS: 戶是借名登記給親戚使用 所以錢不是他的(但確實是她領出 10/25 19:41
12F:→ TaylorS: 的) 10/25 19:41
13F:推 SiaoBen1996: 他胡亂說一回事 主要是你要舉證 舉證責任不在法官 10/26 00:04
14F:推 KKyosuke: 你要告訴法官為什麼可以用1030-3 光領錢不夠 10/26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