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oren (right)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婚禮上的公開反對效力
時間Sun Sep 13 00:54:59 2020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美國還是歐洲電影記得主婚的神父或牧師在即將禮成之前
: 會問: 有沒有人反對這個婚禮? 如果沒有的話,此後請永
: 保沉默云云。
: 就英美法這種習慣法普遍的國家,婚禮上表達異議有法
: 律效力嗎? 怎樣的效力? 尤其是如果新郎新娘本身都同意
: 結婚的話,怎樣的人提怎樣的異議才有效?
哇,是大哉問XD採習慣法之國家為數眾多。即便單就美國而言,各州也有各州之州法。
以下僅粗略提及美國《統一婚姻暨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UMDA
)之相關規範內容供參。
UMDA在有效婚姻之外,另區分自始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及得撤銷之婚姻(voida
ble marriage),而後者亦有除斥期間之設計。
自始無效之情形例如:婚姻有違反禁止重婚、禁婚親等事由;得撤銷之情形則如:婚姻
有違反結婚法定年齡之限制且未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及法院許可、被詐欺或脅迫、當事
人之一方處於無意識狀態或無表示同意之能力、他方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這個與我國
民法是列在裁判離婚之事由迥異)等事由。針對可撤銷之婚姻,法院於裁判之時,若認
婚姻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將有害公益而不公正(像基於婚生子女利益之保護等理由),
該婚姻撤銷之效力得不予溯及既往。
你所稱神父或牧師的那段話,毋寧較像是一種婚姻儀式的宣示(當然各國各地區或美國
之各州對此有無特殊的判決先例,需要再個別探究)。至於所指之「異議」一詞是指「
撤銷權」嗎?若是,則有撤銷權之人,須按個別之撤銷事由,在法定除斥期間內起訴,
為婚姻撤銷之主張。當然,起訴前對事實類同之precedents和cases的深入研讀,以及訴
訟繫屬後為正確之case name、citation和court rendering the opinion的具體援引亦
是絕對必要的。
文末附值一提,倘板友蒐集到UMDA條文或相關判決先例等資料,但仍對英美法之法學字
彙、語句(法學英文並不是一般英文,單字乍看雖同,意義完全不同,亦有不少專有名
詞,甚至拉丁法諺)存有疑惑,可以到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圖書館翻閱Black's Law Dict
ionary查詢其義,東吳在英美法領域及相關藏書屬國內首屈一指,想必能有斬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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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noren (110.28.190.51 臺灣), 09/13/2020 01:00:32
1F:→ CKYww: 他說的應該是情敵之類的人反對吧w 09/13 01:57
2F:→ jenoren: 那94戲劇效果R 跟法律無關ww 09/13 03:16
3F:→ saltlake: 原問沒那麼限縮,要不就不會問怎樣的人反對有效 09/13 05:20
4F:→ jenoren: 我是覺得原波不是在問情敵那種感情上有連結但法律上毫無 09/13 08:21
5F:→ jenoren: 關係之人XD 09/13 08:21
6F:→ jenoren: 但如果是UMDA(很多州以之為範本)裡的規範,就同上所述 09/13 08:21
7F:→ jenoren: ,婚姻瑕疵除了自始無效外,只有得撤銷,沒有異議之設。 09/13 08:21
8F:→ jenoren: 先決問題還是要請原波把所稱「異議」之原文臚列出來,若 09/13 08:21
9F:→ jenoren: 原波是指banns of matrimony,那是過去基督教舉行婚禮前 09/13 08:21
10F:→ jenoren: 的一種公示程序,屬宗教信仰之教義或教規範疇,也不是法 09/13 08:21
11F:→ jenoren: 律規範。 09/13 08:21
12F:→ saltlake: 其是這邊有個延伸的問題是,英美法婚姻法和繼承法裡面 09/13 10:19
13F:→ saltlake: 民俗被納入成文法或(訴訟)習慣法有哪些部份及其演變 09/13 10:20
14F:→ saltlake: 此外陪審團在英美法審判裡面有重要腳色,這一來,在 09/13 10:21
15F:→ saltlake: 婚姻和繼承法方面,一般人(無法律專業)的思維應該深受 09/13 10:22
16F:→ saltlake: 習俗所影響,這一來對陪審團對事實評定有怎樣影響 09/13 10:22
17F:→ jenoren: 有關英美法系國家婚姻和繼承部分之民俗(可能在我國稱「 09/13 12:51
18F:→ jenoren: 習慣」比較好理解)納入成文法或習慣法,而有法拘束力之 09/13 12:51
19F:→ jenoren: 例子以及其演變過程,這很多欸XD或許應該委請專精於mar 09/13 12:51
20F:→ jenoren: riage and divorce act、family law、inheritance law的 09/13 12:51
21F:→ jenoren: 老師們分別來作詳盡地授業、解惑更為合適。 09/13 12:51
22F:→ jenoren: 第二個問題範圍就比較小,由不才粗略說明一下(美國多數 09/13 12:51
23F:→ jenoren: 州的現況):首先,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並不是所有案件都 09/13 12:51
24F:→ jenoren: 須要jury trial。民事事件僅限於當事人有聲請之情形,而 09/13 12:51
25F:→ jenoren: 大多數像是torts或contracts cases才會有jury trial,其 09/13 12:51
26F:→ jenoren: 餘事件多為summary judgement。再來,如果有jury trial 09/13 12:51
27F:→ jenoren: ,雙方律師在jury selection時就會各自提問來篩掉不利己 09/13 12:51
28F:→ jenoren: 方當事人之人選(e.g.明顯存有偏見或成長背景、信仰與當 09/13 12:51
29F:→ jenoren: 事人落差太大等等),以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在認定每個要 09/13 12:51
30F:→ jenoren: 件事實前,法院會先解釋現行規範(成文法或判決先例等) 09/13 12:51
31F:→ jenoren: 為何,並就需要認定事實之範圍及應排除哪些不相關之因素 09/13 12:51
32F:→ jenoren: 等事宜預先對陪審團為詳細解說,才會讓陪審團為special 09/13 12:51
33F:→ jenoren: verdict或general verdict。基本上個別陪審團員受到習 09/13 12:51
34F:→ jenoren: 俗之影響是勢所難免,但法院會盡量透過事前之解說以及限 09/13 12:51
35F:→ jenoren: 縮個別要件事實之認定範圍(有時候甚至會出現選項已經預 09/13 12:51
36F:→ jenoren: 先設定之選擇題形式)來控制這個變因。 09/13 12:51
37F:→ jenoren: 呼,打完收工XD 09/13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