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291161 (潮州斐勇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事原告重複起訴書狀
時間Fri Aug 7 01:09:27 2020
請問
民事,如果發現對方重複起訴(同一事件,但訴訟金額從簡易改通常)
是不是寫「陳報狀」跟後面起訴(地院,通常訴訟)的法院講原告之前已起訴過(簡易庭,
簡易訴訟),請後面那個法院(地院,通常訴訟)不用審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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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ape129: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所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同一 08/07 06:31
2F:→ cape129: 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須同一 08/07 06:31
3F:→ cape129: 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始為相當,倘此三 08/07 06:31
4F:→ cape129: 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08/07 06:31
5F:→ cape129: 。 08/07 06:31
6F:推 CCWck: 他的案子應該是民訴253 08/07 07:23
7F:推 martin110287: 寫「陳報狀」進去無誤 08/07 10:50
8F:→ cape129: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同一事件和401條第1項的同一事件判 08/07 18:38
9F:→ cape129: 斷方瓷是一樣的。金額不一樣就很難認定是同一事件。 08/07 18:38
10F:→ tnssh211448: 那要看你採哪一說吧 08/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