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art (凱巴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妨害名譽案開庭所在地問題
時間Wed Jun 3 20:52:14 2020
前情概要
幾天前我去警局報案妨害名譽
該嫌犯使用FB本名帳號,於某公開社團中不斷對我用侮辱性字眼辱罵
做筆錄時,有一併告知警方嫌犯的服務單位,直接上網查就可以查的到聯絡方式的那種
因此這個案子有可能在這個月就會送交地檢署
(沒有送公文申請調閱IP的繁瑣程序,幾乎只需一通電話就可以查嫌犯水表)
問題:
之前無聊上網,有看到妨害名譽開庭縣市所在地的相關討論
不知道是不是我有看錯,好像有特殊狀況會造成
被告可以要求告訴人到他的縣市開庭?
有沒有這種狀況?
如果有,那我最晚要在何時請求在自己所在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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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BSI43nd
ダーツ:漆黒の闇より生まれしカードよ、我が手に天命の力を!
漆黒より生まれし、第二の力!オレイカルコス・デウテロ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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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91.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91188737.A.A1E.html
1F:推 loveloser: 網路犯罪無發生地 基本上都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地 06/03 20:56
2F:→ loveloser: 沒有以原告所在地為管轄地的 06/03 20:59
3F:→ spirit119: 請求無所謂 一定是以他方便為主 06/03 21:07
目前工作量超多,要我到嫌犯的所在地開庭我根本辦不到......
勢必要在自己縣市開庭才行(嫌犯所在地為臨縣)
另外,開庭要向哪個單位請求?警局?地檢署?
4F:推 loveloser: 第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06/03 21:13
5F:→ loveloser: 院管轄 06/03 21:13
6F:→ loveloser: 沒有以告訴人所在地為管轄 你不方便是你的問題 你可以 06/03 21:14
7F:→ loveloser: 請律師 可以不要去 可以撤告 就是沒有請求轉移管轄 06/03 21:14
好吧,只好麻煩一點了QQ
※ 編輯: Kbart (122.121.91.235 臺灣), 06/03/2020 21:15:32
8F:→ songzhen: 你可以聲請 但地檢署/法院可以不理你 而且刑事程序主要 06/03 22:27
9F:→ songzhen: 是追究"被告" 給被告方便完全沒問題 至於告訴人方不方 06/03 22:27
10F:→ songzhen: 便不是重點 06/03 22:27
11F:→ songzhen: 你用國家機器當打手 然後管轄法院還要以你方便為主 這 06/03 22:28
12F:→ songzhen: 也太不公平了 06/03 22:28
13F:推 jay111101: 如果以原告住居所為管轄,那我辭職整天上網釣魚就好 06/03 23:30
14F:推 a9301040: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搬到金門,刑事釣魚,也提民事順便一 06/04 00:09
15F:→ a9301040: 造辯論,很快我就成為首富了 06/04 00:09
16F:→ CZXtar: 以原就被原則,換作你是被告你會願意跑去原告所在地嗎 06/04 00:37
18F:→ ejrq5785: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是包含「行為地跟結果地」 06/04 01:31
19F:→ ejrq5785: 還是"有可能"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06/04 01:31
22F:→ ejrq5785: ↑上面案子的被告(高雄)他還聲請移轉到高雄 06/04 01:34
25F:→ a9301040: 樓上只念第五條,但還有其他規定,你慢慢查 06/04 08:26
26F:→ a9301040: 不在刑訴內XD 06/04 08:26
27F:推 love110257: 題外話,真心覺得「公然侮辱」「誹謗」應該要去刑法 06/04 19:44
28F:→ love110257: ,民事賠償就好 06/04 19:44
29F:→ mudafucka: 同意樓上大大 06/04 22:20
30F:推 spirit119: 有錢就可以罵人的感覺真好 06/05 00:57
31F:→ jay111101: 通姦都除罪了~~~公然侮辱也快了吧.... 06/05 01:04
32F:→ songzhen: 妨害名譽比通姦罪還沒意義 06/05 01:10
33F:→ JustSad: 有人公然侮辱被關,應該很悲淒…… 06/05 03:27
34F:→ JustSad: 牢房老大:你怎麼進來的? 06/05 03:28
35F:→ sixinch: 只想告人不想跑,哪有這種事 03/18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