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ssmaster (棋鬼斐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為什麼刑法173條沒有如174條第二項的立法
時間Sun Mar 29 12:22:27 2020
刑法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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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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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想問的是:
1.為什麼刑法173條會沒有類似同法174條第2項的規定?
今天甲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現無人所在,且未供人使用的房屋,
就算致生公共危險,也應是適用174條第二項,刑度與第一項相差甚大。
但如果今天甲放火燒毀的是自己平常所居住的房屋,就算未致生公共危險,
卻是適用173條第一項,直接就是7年以上無期以下?
174之2為具體危險犯、173之1為抽象危險犯,
都是燒燬自己的房屋,
立法者認為第二種狀況的刑度要比第一種狀況的刑度還要高的理由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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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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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ultratimes: 這裡是除了自己以外的人吧 03/29 12:28
2F:→ ultratimes: 使用中,但自己不算,但如果還有左右鄰居就算 03/29 12:29
3F:→ ultratimes: 換句話說,你燒自己的房屋就是視為未使用中 03/29 12:30
4F:→ ultratimes: 但你燒自己所有,但租給他人,這時不能視為自己的房屋 03/29 12:31
5F:→ ultratimes: 使用中不分是不是自己的, 未使用才會區分是不是自己 03/29 12:33
6F:→ ultratimes: 的 03/29 12:33
7F:推 mitransition: 同一樓,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所以無罪。 03/29 12:59
那法條大可加一個他人不是嗎
8F:→ a9301040: 你要從法益去看 03/31 00:06
173主要保護的是公共安全法益,是屬於法院擬制的侵害行為,是抽象行為犯,
甚至不需要致生危險。
174-2保護的主要也是公共安全法益,而且還是法官個案認定有致生危險的具體行為犯。
感覺怎麼看173都要加一條類似174-2的法條吧
※ 編輯: bassmaster (39.9.64.82 臺灣), 03/31/2020 00: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