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殺一群人比一個人的罪責較輕的原因是什麼
時間Tue Mar 10 00:55:52 2020
...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殺一群人比一個人的罪責較輕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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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ultratimes: 實務上仍可直接回到刑法271 03/10 01:23
2F:→ ultratimes: 殘害人群罪第2條 從第二款開始看起就好 03/10 01:23
3F:→ ultratimes: 第一款就直接回到刑法271 一罪一罰 03/10 01:23
4F:→ CKYww: 因為殘害人群不一定是殺人阿 03/10 19:49
5F:→ KHlawtel: 法律制定年代、構成要件、競合,所以你說的問題是只懂 03/10 21:35
6F:→ KHlawtel: 中文的結果,但實際上不存在。 03/10 21:35
7F:→ maniaque: 更何況,"殺害"只是其中之一的情況 03/11 09:22
8F:→ maniaque: 像第五款,以同樣型態的誘拐罪來看,七上很重了.... 03/11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