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麥當勞 ™)
看板LAW
標題[法規] 民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小問題
時間Sun Oct 6 11:25:24 2019
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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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hhw: 版規 10/06 12:46
2F:→ a9301040: 當事人未必要出庭,你把當事人必出庭作錯誤連結。就算 10/07 00:44
3F:→ a9301040: 原告(或被告)只有一人,也可以不出庭,只是可能一造辯 10/07 00:44
4F:→ a9301040: 論而已。固有必要是四人要列在當事人欄,沒說四人都要出 10/07 00:44
5F:→ a9301040: 庭。選定當事人民訴有明文,自己查 10/07 00:44
6F:→ a9301040: 你推想一個土地有一百人共有要分割,怎列原告、被告。 10/07 00:48
7F:→ a9301040: 而多數原被告怎處理比較合適吧 10/07 00:48
8F:推 dd525252tw: 固必類必的差別只差在要不要全列為被告或原告 實際到 10/08 22:44
9F:→ dd525252tw: 庭與否可參考選定當事人的制度 10/08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