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12355 (fra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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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時間Tue Jun 18 00:27:58 2019
大家好~
我在研究裁判字號:103年判字第467號時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大致內容是:
本國人A與外國人B於國外辦理結婚登記,
B向我國辦事處申請來臺居留簽證遭駁回其簽證申請。
A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復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其中,被上訴人(外交部)以:
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2條、
世界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公政公約第40條第4款通過之一般性意見第15號外國人權一節規定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可知,
國民入出其本國國境,乃國際公約及各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反之,外國人入出他國國境,則不在保障之列。
又簽證之准駁僅發生外國人得否入境本國之法律規範效力,
並未限制或剝奪其與本國國民締結婚姻及家庭團聚之權利,
尚不得僅因其簽證申請遭駁回,即謂其婚姻自由或家庭團聚權受有侵害。
是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原處分而受有損害,
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我的問題是:
依據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如果客觀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有受侵害之虞,
則可認定該第三人亦具有訴訟權能。
既然B不能以依親為由入境台灣,
這樣A之家庭團聚權利就被侵害,如此,不能算是權力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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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pirit119: A可以出國去找B團聚 06/18 00:55
2F:→ gourmand: 你這個問題我前陣子才剛好看到實務見解:最高行103年 06/18 01:27
3F:→ gourmand: 8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大意是所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06/18 01:29
4F:→ gourmand: 要以法令上賦予第三人有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06/18 01:29
5F:→ gourmand: 而所謂法令有賦予,需對請求權之內容與要件有明確規定。 06/18 01:30
6F:→ gourmand: 公政公約雖有國內法效力,但因在請求權的內容與要件上 06/18 01:31
7F:→ gourmand: 並無明確規定,不得據此(指公政公約)認為本國配偶 06/18 01:32
8F:→ gourmand: (即您本文之本案上訴人)有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之公法上 06/18 01:33
9F:→ gourmand: 請求權。簡單說,他這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 06/18 01:34
10F:→ gourmand: 的標準限縮得很窄。一定要法律有明確規定他符合一定要件 06/18 01:35
11F:→ gourmand: 可申請,卻遭行政機關拒絕,才能說是符合課予義務訴訟 06/18 01:36
12F:→ gourmand: 的利益受侵害要件。 06/18 01:36
13F:→ KKyosuke: 入境不是一種可以主張的權利 06/18 08:48
14F:→ justicesword: A不是受處分人、法律上也沒有賦予A可以為外國配偶 06/18 13:47
15F:→ justicesword: 申請居留證之公法上權利。 06/18 13:47
16F:→ justicesword: 至多就是反射利益而已 06/18 13:55
17F:→ fra12355: 請問所以是不能主張同居團聚為民法第1001條所規定之夫妻 06/18 14:07
18F:→ fra12355: 義務與權力,而只能頂多認為是反射利益嗎? 06/18 14:07
19F:→ fra12355: 「權利」~~打錯 06/18 14:09
20F:→ justicesword: 本件審查的是居留申請的准駁 06/18 14:17
21F:推 showeig: 這部分要分成兩個層面探討,一是可不可以單獨針對 06/18 15:27
22F:→ showeig: 駁回居留簽證的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06/18 15:27
23F:→ showeig: 否定說:認為從權利保護必要出發,應該選擇最簡易 06/18 15:28
24F:→ showeig: 而且有效達成訴訟請求的訴訟種類,在這邊課予義務 06/18 15:28
25F:→ showeig: 訴訟是最有效達成訴訟目的 06/18 15:28
26F:→ showeig: 例如撤銷駁回居留簽證處分,主管機關又基於其他理 06/18 15:28
27F:→ showeig: 由重新駁回入境處分,因此課予義務訴訟反而是可以 06/18 15:29
28F:→ showeig: 在一次訴訟實現權利。 06/18 15:29
29F:→ showeig: 肯定說:假如撤銷訴訟可以獲得滿足就可以。 06/18 15:29
30F:→ showeig: 06/18 15:29
31F:推 showeig: 第二個層面就是配偶對於外籍配偶被駁回居留簽證處 06/18 15:29
32F:→ showeig: 分,是不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以提起課予 06/18 15:30
33F:→ showeig: 義務訴訟? 06/18 15:30
34F:→ showeig: 學說認為要從保護規範理論去判斷,但很可惜G大說 06/18 15:30
35F:→ showeig: 的決議沒有採納這樣見解。 06/18 15:31
36F:→ showeig: 但是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決議內容認為,雖然 06/18 15:31
37F:→ showeig: 不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但基於「同居義務」的理 06/18 15:32
38F:→ showeig: 由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北高行103年訴字第1747決 06/18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