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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認識一個大陸女孩 因為相愛所以想結婚 可是女方在大陸有配偶 但是沒辦法離婚 他們有在網路上爬文 發現依我國法規重婚相關法律 “在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不須受罰” “在國外結婚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 以上兩點認知是否有誤? 另外提問兩個問題 第一,重婚的部分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婚姻效力? 第二,這樣重婚會受到大陸法律的處罰嗎? 以上,求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解答!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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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usticesword: 重婚罪 05/21 00:02
2F:→ maniaque: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5/21 03:06
3F:→ maniaque: 你要先在大陸取得結婚證,才能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05/21 03:06
4F:→ maniaque: 不過,總覺得中華民國政府很奇怪.... 05/21 03:07
5F:→ maniaque: 要現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然後才能在台灣登記 05/21 03:07
6F:→ maniaque: 阿哩哩..........那對岸當局是以什麼身分認可台灣人? 05/21 03:08
7F:→ sindyevil: 單身證明就過不了 05/21 07:42
8F:推 showeig: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1項,結婚之要件依行為地之規 05/21 08:32
9F:→ showeig: 定,大陸那邊重婚無效 05/21 08:33
10F:→ showeig: 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05/21 08:34
11F:→ showeig: 大陸那邊罰雙邊,似乎還包括事實婚 05/21 08:35
12F:推 showeig: 你的認知也有誤,涉民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 05/21 08:41
13F:→ showeig: 人之本國法,實質要件非重婚這邊就不會過 05/21 08:43
14F:推 taoist9999: 兩岸人民婚姻應優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05/21 11:24
15F:→ taoist9999: 條例,而非涉外民事適用法。 05/21 11:24
16F:推 taoist9999: 實務上,是先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在此時發生效力 05/21 11:27
17F:→ taoist9999: ),再來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大陸人士不能以為了 05/21 11:27
18F:→ taoist9999: 辦理結婚登記為由申請來台。 05/21 11:27
19F:推 showeig: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邊我有說呀,他提問查到的"在國外結婚 05/21 11:52
20F:→ showeig: 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前提不是建立在當 05/21 11:53
21F:推 showeig: 哦哦,我知道你說的點了 05/21 12:29
22F:→ showeig: 大陸人跟台灣人跑去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依52條1項,要件 05/21 12:46
23F:→ showeig: 依據行為地法,這樣重婚有效;然後依44條限制適用只限制 05/21 12:50
24F:→ showeig: 適用大陸地區違反公序良俗XD 05/21 12:50
25F:→ taoist9999: 目前我看一本國際私法的書,是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05/21 14:30
26F:→ taoist9999: 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有關結婚要件部分是指形式要件及 05/21 14:31
27F:→ taoist9999: 實質要件,都依行為地之規定。 05/21 14:31
28F:→ taoist9999: 我個人是覺得這一條立法立得不好。 05/21 14:32
29F:→ taoist999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立法較好,實質要件依 05/21 14:33
30F:→ taoist9999: 各當事人之本國法(本文);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之本 05/21 14:34
31F:→ taoist9999: 國法或舉行地。 05/21 14:34
32F:→ taoist9999: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及衍生之法律事件,依 05/21 14:37
33F:→ taoist999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是要 05/21 14:37
34F:→ taoist9999: 優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05/21 14:38
35F:→ maniaque: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就是 統一的法 啊~~~~ 05/21 14:38
36F:→ maniaque: 只是,不知道藍委現在若反過來噹執政黨立委跟閣揆 05/21 14:39
37F:→ maniaque: 是不是又推給說 "這是國民黨立的法" .... :D 05/21 14:39
38F:→ taoist999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文: 05/21 14:41
39F:→ taoist9999: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05/21 14:41
40F:→ taoist9999:   05/21 14:41
41F:→ taoist9999: 就法律角度來看,目前的憲法就是一中憲法,不然就修憲 05/21 14:41
42F:→ taoist9999: 或制憲唄。 05/21 14:41
43F:→ maniaque: 之前在八卦板也有講過,明明台灣根本沒把大陸看成同位階 05/21 14:42
44F:→ taoist9999: 修憲的門檻那麼高,搞到十幾年都沒修憲了。 05/21 14:42
45F:→ maniaque: 講白一點就是 堂堂中華民國 vs 小漢的 大陸當局 05/21 14:43
46F:推 showeig: 我猜當初寫行為地也是要避開比較敏感的議題,如果按照涉 05/21 14:43
47F:→ showeig: 民法那樣的立法例,就要寫成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XD 05/21 14:44
48F:→ maniaque: 其實也不難理解,本來兩岸實質事務就是盡量不要提主權這 05/21 14:44
49F:→ maniaque: 部分.... 05/21 14:44
50F:→ maniaque: 兩岸條例也明講,大陸地區是 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05/21 14:44
51F:→ maniaque: 對於對岸統領當局,也是用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05/21 14:46
52F:→ maniaque: 其他機關 05/21 14:46
53F:→ maniaque: 台灣未曾尊重對岸政權機關,又奢望大陸以對等態度面對台 05/21 14:47
54F:→ maniaque: 灣....這個嘛......? 05/21 14:48
55F:→ maniaque: 蔡總統說 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卻用自己的一國兩制,來跟 05/21 14:49
56F:→ maniaque: 對岸作交流......有時候看到也是會暈 05/21 14:49
57F:推 showeig: 不過仔細對照,本國法主義立法部分,也都是改成依該地區 05/21 14:58
58F:→ showeig: 大概真的像T大說的,當初立法沒弄好 05/21 15:02
59F:推 taoist9999: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沒考慮到萬一「行為地」是「 05/21 16:35
60F:→ taoist9999: 第三國」的問題,照理說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將行為地 05/21 16:35
61F:→ taoist9999: 限縮解釋為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即可,但我不清楚是否 05/21 16:35
62F:→ taoist9999: 有人這樣子主張? 05/21 16:35
63F:推 taoist9999: 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的法律關係,有點像是介於內國人與 05/21 16:37
64F:→ taoist9999: 外國人之間。 05/21 16:37
65F:推 showeig: 哈,有看到了,41條第三項,本章所稱行為地指在臺灣地區 05/21 17:07
66F:→ showeig: 或大陸地區 05/21 17:08
67F:→ taoist9999: 我也看過了,該條例已明文規定將行為地限縮為台灣地區 05/21 20:52
68F:→ taoist9999: 或大陸地區。 05/21 20:52
69F:→ taoist9999: 據我的了解啦!大陸那邊的結婚登記審得比台灣還嚴格, 05/21 20:54
70F:→ taoist9999: 重婚基本上就登記不了了。 05/21 20:54
71F:推 showeig: 很奇妙的立法模式,限縮的舉行地法主義XD 05/21 21:38
72F:→ showeig: 登記不了應該要慶幸,怕只怕真的完成登記(抖 05/21 21:42
73F:推 taoist9999: 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之準據法判斷基礎: 05/21 22:22
74F:→ taoist9999:   (一)行為地在台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05/21 22:22
75F:→ taoist9999: 人民關係條例》(下同)第2條第1款)或大陸地區(第2 05/21 22:22
76F:→ taoist9999: 條第2款):依第1條及第41條第3項,以第52條為準據法 05/21 22:22
77F:→ taoist9999: 之判斷基礎。 05/21 22:22
78F:→ taoist9999:   (二)行為地在第三國: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05/21 22:22
79F:→ taoist9999: 》第46條為準據法之判斷基礎。 05/21 22:22
80F:→ taoist9999:   05/21 22:24
81F:→ taoist9999: 以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重婚都是不合法 05/21 22:24
82F:→ taoist9999: 的,後婚是無效的。 05/2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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