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jofox90 (~CK~)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黃色網狀線問題
時間Wed May 1 11:17:18 2019
不好意思
小弟想請問一下版上的大大
因為小弟機車停在黃色的網狀線外
如照片所示
https://imgur.com/a/VSYgVB2
其中網狀線周遭位置如下
https://imgur.com/a/qLaMKNL
因為對方逆行
結果撞到機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3 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法條裡寫的是在網狀線範圍內(我停在外,也不妨礙交通,且我是靜止時被撞)
但警方說我違規
結果在初步評判裡寫說我違規
讓我實在很不解
不知有高手可否解說一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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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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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路口轉彎10公尺內,不得停車 05/02 04:00
2F:→ maniaque: "即使沒有畫紅線也是" 05/02 04:00
3F:→ malemma: 停在紅線跟人行道之間也一樣是違停啊 05/02 07:43
4F:→ malemma: 頂多不妨礙交通,肇責比例比較低 05/02 07:4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五條是講汽車
不是機車
第五十五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 編輯: jojofox90 (182.155.64.89), 05/03/2019 11:35:41
5F:推 iscu: 忍不住笑了 05/04 11:16
6F:推 iscu: 法條雖然也有寫汽車包含機車。 但是不用看過這條用腦袋也可 05/04 11:19
7F:→ iscu: 以判斷吧 05/04 11:19
8F:→ justicesword: 難不成你覺得機車不屬於汽車,而是屬於慢車或行人 05/04 18:03
9F:→ justicesword: 嗎? 05/04 18:03
10F:→ maniaque: 白馬非馬??? 05/05 11:19
11F:→ maniaque: 汽車(內燃機/電動機)領有牌照的,都可以列為汽車 05/05 11:22
12F:→ maniaque: 機車是裡面一個項目,小客車也是裡面一個項目 05/05 11:22
13F:→ maniaque: 特用給機車的,法條另外會寫機車 05/05 11:22
14F:→ maniaque: 通用的,會寫 汽車 或 汽機車 05/05 11:23
15F:→ maniaque: 像是機車騎士要戴安全帽 05/05 11:25
16F:→ maniaque: 汽車打手機罰三千,機車則罰一千 05/05 11:26
17F:→ maniaque: 道交罰有些條文名詞部分是應該稍做整併,但不是看不懂 05/05 11:27
18F:→ maniaque: 只是,原PO問題明明就是常識題 05/05 11:27
19F:→ maniaque: 要是限定四輪的才算違停,那我停滿機車停滿腳踏車 05/05 11:28
20F:→ maniaque: 罰不罰??? ^_^ 05/0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