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ar0to (Poker Fac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公司合併分紅問題
時間Thu Apr 18 00:40:49 2019
抱歉 想再多補充一些資訊以及分紅契約的部分內容.
1.A公司的股權在2018年的時候已經100%被B公司買走.但兩間公司還沒有合併.
2.A與B公司是在2019年才合併,A是消滅公司,B是續存公司.
3.我想討論的是激勵獎金(也就是留任獎金)
4.以下為契約上激勵獎金的執行條件內容(以下提到的甲方就是A公司,乙方是我):
激勵現金之有效取得暨執行條件:
為甲方落實激勵乙方,甲乙雙方承諾以下條件: 如乙方繼續於甲方(或甲方之關係
企業)任職至2019/6/30以後,此條件成就,乙方得有效取得激勵現金.
首先想討論的是關係企業,AB兩家公司在2018年的確是關係企業沒有問題.
但我想問的是以目前來看,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這樣還算關西企業嗎? 我覺得兩個公司是關係企業的前提是,兩個公司都要存在
才算數吧?
假設目前A與B不算關係企業,然後A公司又已經消滅了.那激勵現金的執行條件
是不是就永遠無法成就了?
另外我還有一個問題是,企業併購法真的可以影響契約的執行條件嗎?
契約的執行條件就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甲方就是A公司.所以加入企業併購法,
契約的甲方就會直接等效於B公司嗎?
最後我的問題還是原本的問題,補充了這些資訊,我是不是可以在A公司存在的
最後一天領取激勵現金?(畢竟激勵現金的精神是留住員工,而員工確實也待到
公司的最後一天了)
※ 引述《kakar0to (Poker Face)》之銘言:
: (這篇文章有在tech_job發過,發現有law,也轉來請教一下)
: 打擾各位版大一下,我之前在A公司工作,
: 有一筆分紅被綁約到2019/6/30才可以領.
: 不過目前A公司已經被B公司合併.
: 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 想問的問題是,當初被綁約的這筆分紅是否
: 應該在A公司存在的最後一天就應該發給員工,
: 而不應該繼續綁約到2019/6/30才發給員工?
: 會有這個問題是當初這個分紅契約是員工與A公司
: 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員工與B公司的契約.並且契約上寫員工必須在A公司待到2019/6/30才
: 可領這筆分紅。但如今A公司已不存在。
: 所以想問看看大家我這個想法是否正確?
: (或許不正確,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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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ar0to (114.137.92.134), 04/18/2019 00:42:02
※ 編輯: kakar0to (114.137.92.134), 04/18/2019 00:53:59
※ 編輯: kakar0to (114.137.92.134), 04/18/2019 00:56:15
1F:推 a9301040: B就是A,你不管有啥權利義務都找B,但前提要件要先滿足 04/18 01:35
2F:→ a9301040: 。反正A不是真的消滅,進入B的骨髓啦,你找A骨B皮的B就 04/18 01:35
3F:→ a9301040: 是了。A法律上責任,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繼受,你對A的義 04/18 01:35
4F:→ a9301040: 務或條件,B也可享有的 04/18 01:35
5F:推 KKyosuke: 沒幹到6/30就沒有 04/18 09:42
6F:→ KKyosuke: 講難聽一點 A公司如果是單純解散的話連討的機會都沒有 04/18 09:42
7F:→ KKyosuke: 現在是被B公司吸收你還有機會做到6/30領這筆錢已經不錯 04/18 09:43
8F:→ KKyosuke: 了 04/18 09:43
9F:→ KKyosuke: 正常來說是A解散->條件不會成就->永遠拿不到 04/18 09:43
10F:→ KKyosuke: 因為這是獎金不是欠款 沒有就是沒有 沒辦法主張先領 04/18 09:44
11F:→ Hermess: 之前復興航空倒閉時機師有去爭取過留任獎金。但是當時復 04/18 09:56
12F:→ Hermess: 興有依照比例給到解聘日。所以後續的要求是被駁回的。 04/18 09:56
13F:→ Hermess: 附帶一提:留任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定義之工資。 04/18 09:57
14F:→ Hermess: 不過元大跟京華合併的案子法院判是該給付資遣費。 04/18 10:01
15F:→ Hermess: 所以我覺得你這個應該重點是AB是否是合併。如果是合併。 04/18 10:02
16F:→ Hermess: 那公司應該照比例給付留任獎金至你離職日。 04/18 10:02
17F:推 KKyosuke: 復興的留任獎金沒給,所有機師打官司要的全部輸。 04/18 11:57
18F:→ KKyosuke: 只有一部分獎金條件有寫到依比例計算的有發。 04/18 12:02
19F:→ kakar0to: H大請問一下是不是合併要如何判斷,我只知道B把A的股權1 04/18 12:12
20F:→ kakar0to: 00%吃掉。 04/18 12:12
21F:推 showeig: 留任獎金不是工資,哈哈,要不要我拿函釋打你臉? 04/18 12:13
22F:→ showeig: 還是老話一句,看約定內容是甚麼、發放要件、方式。 04/18 12:13
23F:→ showeig: 目前大概都會寫得非常完善,那種提前分次發放的, 04/18 12:14
24F:→ showeig: 也會在上面約定如果在此期間離職,願返還所領取blabla 04/18 12:14
25F:→ showeig: 像是K大說的那樣,沒待到期間結束,就算你先拿到,公司 04/18 12:14
26F:→ showeig: 還是會要你吐回(關鍵時刻果然還是必須仰賴K大。) 04/18 12:14
27F:→ showeig: 復航那個完全跟原po案例無關...勉強有關就是法院判斷復 04/18 12:14
28F:→ showeig: 航跟機師關於留任獎金是不是工資,但只丟結論好像XD 04/18 12:15
29F:→ showeig: 元大和京華合併,不給不願留用的員工資遣費,是因為當時 04/18 12:15
30F:→ showeig: 企併法還沒生出來...現在有企併法17條,逃不掉的。 04/18 12:15
31F:→ showeig: 那兩個案例都跟原po案例沒有直接關係,合併沒有留用才有 04/18 12:16
32F:→ showeig: 資遣的問題。 04/18 12:16
33F:→ showeig: 可以按照比例給不是是先有約,就是把留任獎金當成工資啊 04/18 12:17
34F:→ showeig: 怎麼自己舉的論點會矛盾... 04/18 12:17
35F:→ showeig: A大說的是正確的,A(存續公司)要概括承受B(被合併公司)的 04/18 12:17
36F:→ showeig: 權利義務,但偏偏我國獨創企併法16、17規定,不一定全然 04/18 12:18
37F:→ showeig: 概括繼承原有勞動關係,當然,也是可以說留任獎金的約定 04/18 12:18
38F:→ showeig: 是勞動契約以外的約定,A公司不承認這筆,還是要吃下來。 04/18 12:19
39F:→ showeig: 不過,看tech_job版原po說的,B公司沒有不願意承認的情況 04/18 12:19
40F:→ showeig: 結論就是,A大、C大已經說了,A的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承受 04/18 12:48
41F:→ showeig: B那邊沒有不承認的情形 04/18 12:49
42F:→ showeig: 如果你要拿到這筆,就如同K大、A大說的那樣 04/18 12:49
43F:→ showeig: 滿足約定的條件(做到6/30) 04/18 12:49
44F:→ showeig: 按比例,依目前你提供的資訊來看是不通的。 04/18 12:50
45F:→ showeig: 另外,合併態樣跟原本AB是不是關係企業 04/18 12:51
46F:→ showeig: 不會影響你的獎金性質 04/18 12:51
47F:→ kakar0to: S大想問一下按比例我這例子不通的關鍵點在哪? 04/18 13:04
48F:→ showeig: 粗略說一下,主要是你上面的約定,發放是一次性,而且只 04/18 16:55
49F:→ showeig: 這一期間會發放,加上性質是鼓勵留任,是你留任的獎勵, 04/18 16:56
50F:→ showeig: 不是工作報酬。判斷起來就不會是工資 04/18 16:57
51F:→ showeig: 要按照實際任職時間比例去換算就不太通。 04/18 16:57
52F:→ kakar0to: S大,每年都會發放一次. 不是一次性. 04/18 21:42
53F:→ kakar0to: 而且此留任獎金與績效正相關.工作表現得越好領得越多. 04/18 21:42
54F:推 a9301040: 重點是契約條件就是某一個日期,你要先履行該條件 04/19 11:02
55F:推 showeig: 每一年都會有,不管營運狀況如何嗎?工作表現差也可以領 04/19 12:40
56F:→ showeig: 嗎?工作表現評定是到6/30,還是說已經評定完畢,只是發 04/19 12:40
57F:→ showeig: 放時間是6/30?除了要等到6/30發放,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 04/19 12:40
58F:→ showeig: 嗎? 04/19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