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ul81320 (詹姆士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之前吵很兇警察臨檢的釋憲
時間Mon Feb 11 16:45:32 2019
之前一陣子
有新聞吵很兇說警察臨檢不出示證件所以拒絕被臨檢的事件
我還是很困惑
因為當初是釋憲先出來說警察應該要表明身份,且不得隨意臨檢blablabla
但後來出來的警察職務條例出來
竟然是說只要著制服或者出示證件都可以臨檢
代表後來產出的條例竟然跟之前的釋憲矛盾
請問有相關懂這種衝突到底應該是誰對誰錯的前輩大大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我糾結好久喔@@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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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im1990: 請問你的困難點是拿證件或穿制服不算跟你說他是警察,還 02/11 17:45
2F:→ wim1990: 要跟你說先生你好很,我是某某警察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 02/11 17:46
3F:→ wim1990: 的警察,這樣才算表明身分? 02/11 17:46
我的問題是那個影片,她堅持要拿證件出來給他看才接受臨檢,就是因為釋憲說要出示
但警察職務條例就說只要穿制服「或」拿證件就可以臨檢
我的認知應該釋憲的效力應該較大,但這樣可以說條例說或就好,所以只要穿制服這樣嗎
※ 編輯: vul81320 (61.220.181.20), 02/11/2019 18:14:41
4F:推 loveloser: 釋憲只是指出一個大方向大原則 不然就直接拿來當法律用 02/11 18:47
5F:→ loveloser: 不用再制定或修改法條啦 02/11 18:48
6F:→ taoist9999: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法92年制定公布施行的,而司法 02/11 21:16
7F:→ taoist9999: 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是民國90年公布的,而且是針對《警 02/11 21:17
8F:→ taoist9999: 察勤務條例》而解釋,當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連立法 02/11 21:18
9F:→ taoist9999: 都談不上,如果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有違憲的 02/11 21:18
10F:→ taoist9999: 話,大法官必須再作新的解釋才行。 02/11 21:19
11F:推 a9301040: 這個不會違憲,警察可以把人帶回去確認身分,到派出所就 02/11 22:39
12F:→ a9301040: 知道真警察了 02/11 22:39
13F:推 a9301040: 按照立法者的想法是,警察有兩種,穿著制服警察本身就是 02/11 22:47
14F:→ a9301040: 執行職務之證件,另一種是便衣,要出示全國統一制式的 02/11 22:48
15F:→ a9301040: 警察機關的服務證 02/11 22:48
16F:→ a9301040: 刑事的一些便衣,不出示證件,還以為是… 02/11 22:48
17F:推 ttttt13: 幫樓上接...流氓 02/11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