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ng0410 (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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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
時間Thu Oct 18 15:04:13 2018
事因:
2017年11月底有收到補繳通知書,因年底及遇到過年(12月底逾期超商無法繳),才拖到2
月21用交通部的APP繳,當時APP上也沒有任何的繳款及違規的費用繳,我才在上面繳這一
筆費用,到4月我才收到繳款通知1200罰款,不予理會,但隔沒多久,就收到強制執行的
通知書,再次上APP看,繳款已變為2018的稅,然後2017年的燃料稅又出來,我在順便用
app在繳一次,在打電話去申訴,監理站說2018年的現在就可以繳,然後一直重復跳針,
我就說開徵時間是七月,所以他們就改為罰款600元,等600元罰單下來,但我越想月不對
,所以就寫訴願,這時候600的執行命令也下來,所以沒去繳納,後來支付命另也下來,
除了600還要多扣250元的手續,訴院失敗,但內文寫不服判決,還可以打行政訴送,但要
送到台北地方法願行政訴訟庭。
但我覺的這法條,公路局公然違法違憲之嫌
1.沒有依法行政,既沒有限期通知(只有補繳通知書)
2.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75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
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
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交路字第 10500409631 號
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部 長 賀陳旦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修正規定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六千元者
: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二)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八百
元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罰鍰。
三、逾期不繳納前二點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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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理由很薄弱,準備收敗訴。光11月通知補繳,當天就可以 10/18 15:18
2F:→ a9301040: 使用各種繳費方式,自己沒去繳;逾期也可以監理站繳費。 10/18 15:18
3F:→ a9301040: 罰太輕建議撤銷原處分後,依行政罰法18條死不悔改從重 10/18 15:18
4F:→ nung0410: 重點是沒有限期通知好嗎?既然要立法階梯,就要自己遵守 10/18 15:55
5F:→ nung0410: 行政處份是,第一個月就要寄出限期通知繳納,而不是等到 10/18 18:43
6F:→ nung0410: 第四個月才寄限期通知繳納 10/18 18:44
7F:推 KKyosuke: 不然你以為補繳通知書是什麼... 10/18 19:50
8F:→ nung0410: 補繳就當年度的掛號通知,這是還沒產生處分前的通知.. 10/19 01:18
9F:噓 spirit119: 違憲,乾脆說違反全人類的道德良知算了 10/19 04:30
早就有人釋憲了,所謂長江後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灘上,就算釋憲失敗,但走過必留下
痕跡,資料有空找到再補
10F:→ vincentix: 補繳通知不已明示罰鍰?效力不為行政處分?你自覺權力 10/19 14:05
11F:→ vincentix: 受損又不在期限內異議,國家機關不依規處置還能如何? 10/19 14:05
12F:→ vincentix: 覺得違憲你就訴訟救濟完提釋憲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10/19 14:05
孤掌難鳴....先打行政訴訟再說
13F:→ nung0410: 明示罰款,但沒有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要怎麼繳 10/19 23:30
14F:→ nung0410: 過期了是不能繳納的,還要去監理所繳,繞一大圈用APP繳 10/19 23:47
15F:→ nung0410: 但是繳到2018未開徵的,如果要等過年還要更久... 10/19 23:48
16F:→ nung0410: 在電話申訴時覺得從4月 1200 變2月已經變600了,但一看 10/19 23:50
17F:→ nung0410: 法條就是公家機關便宜了事,打電話申訴還說會浪費很多掛 10/19 23:51
18F:→ nung0410: 號費,所以跟摧繳單一起寄... 10/19 23:52
※ 編輯: nung0410 (122.117.146.78), 10/19/2018 23:57:19
※ 編輯: nung0410 (122.117.146.78), 10/20/2018 00:01:08
※ 編輯: nung0410 (122.117.146.78), 10/20/2018 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