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tness0828 (海員傑克)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人在國外 被網路謾罵 無法提告
時間Fri Aug 24 02:42:59 2018
如題
人在國外 而且要十個月左右才回台
但現在在網路公開社團被人謾罵
想請問這樣還是會超過六個月消滅時效嗎
還是我能提出我無法歸國的證明
然後回國後提告?
抑或只能寫委託函給律師了?
那如果能委任律師 是否也能委託家人代為報案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7.38.8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35049782.A.EF9.html
1F:→ Jarerns: 如果是FB 而且你看不到對方任何對方的個資 就不用浪費司 08/24 03:54
2F:→ Jarerns: 法資源了 08/24 03:54
3F:推 lovekyoko: 偷偷告訴你 是以你發現的那天當做第一天 08/24 09:52
4F:→ lovekyoko: 不是以他留言罵你的那天當做第一天 08/24 09:52
5F:→ lovekyoko: 所以你可以假裝你回國後某一天才發現 再去提告 08/24 09:52
6F:推 a9301040: 樓上這招很爛,有完整權利不行使,偏偏給對方一個抗辯, 08/24 11:59
7F:→ a9301040: 到時候看法官相信誰的故事。明明可以避開這個法律風險, 08/24 11:59
8F:→ a9301040: 卻故意要去招惹風險,最後呵呵就好笑了 08/24 11:59
9F:→ taoist9999: 告訴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 08/24 14:53
10F:→ taoist9999: 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 08/24 14:54
11F:→ taoist9999: 意事項113) 08/24 14:54
12F:→ taoist9999: 簡言之,告訴代理人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於偵查及 08/24 14:58
13F:→ taoist9999: 審判中均得委任之。 08/24 14:59
14F:→ justicesword: 現在社群網站訊息每天以千百記,你要說10個月後才 08/24 17:26
15F:→ justicesword: 看到,我是承審法官我是不信啦。要賭也是可以,但是 08/24 17:26
16F:→ justicesword: 賭贏不見得有好處,賭輸一定沒好處。 08/24 17:26
17F:推 anomie111: 用你本人的名義遞一份告訴狀進地檢就好啦 08/24 21:54
18F:→ yesohya: 不至於再有網路卻不能郵寄的地方吧 ? 08/24 22:30
19F:推 KKyosuke: 有網路不方便郵寄...很正常啊 分租雅房頂加之類的常有 08/25 09:59
20F:→ KKyosuke: 更何況原PO出國.. 08/25 09:59
21F:推 a9301040: 郵寄跟頂加沒關聯性吧。除非在偏遠地區不然就走到郵局付 08/25 12:02
22F:→ a9301040: 錢,國外也是一樣。快遞還有到府收件的,只是要花錢 08/25 12:02
23F:推 hidog: 想提告就是需要付出成本阿 08/25 12:11
24F:→ yesohya: 不方便和不能是兩回事有六個月都沒空寄也沒那麼想告吧 XD 08/25 16:26
25F:→ yesohya: 出國? 沒聽過哪個國家 網路系統建設在郵政系統之前的 @@ 08/25 16:27
26F:推 KKyosuke: 加蓋或分租常常是"沒有信箱"的.. 09/02 20:34
27F:→ KKyosuke: 或是共同信箱 寄東西會怕搞掉 09/02 20:34
28F:推 yesohya: 她是要寄出告訴狀 哪個地檢署是加蓋會搞丟? 09/06 13:52
29F:→ yesohya: 她是要去寄出又不是要收件 == 09/06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