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10010010010 (GG大)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房押金問題
時間Tue Jul 31 20:03:31 2018
為了做生意而租了店面
因為當時的押金五個月
我都依照房東要求 因為其實我不太懂法律
原本預計租10年,現在才租不到3年
現在要解約搬離了 也有事前通知房東(依照合約內容,要在一定時間提早告知搬離)
好讓他可以找下個房客
原先的合約書有經過法院認證
事後問朋友才知道一般租房都是頂多兩個月押金
原來我押金多給好幾個月
這部分拿的回來嗎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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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Lailungsheng: 把合約拿給律師看...Y 07/31 20:14
2F:→ maniaque: 房東職業是房東嗎? 還是另有工作? 07/31 20:36
3F:→ taoist9999: 要看租賃契約的內容才知道。 07/31 20:46
4F:→ taoist9999: 土地法第九十九條就擔保金之規定,亦應解為不包括供營 07/31 20:51
5F:→ taoist9999: 業使用之房屋(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 07/31 20:51
6F:→ taoist9999: 旨參照)。 07/31 20:51
7F:→ Hermess: 營業用不是一般租屋。我有公證過押金為一年份房租的 08/0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