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dbeen (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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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14條的問題
時間Tue May 29 21:33:48 2018
貪污治罪條例13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14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我所知13條有提到作為和不作為,其中包庇是作為犯,不為舉發是不作為犯,我是想問如果14條所指的人員如果主動積極掩護不法事實(作為),是不是就不適用第14條的情況了?刑法內我也找不到14條所述人員主動掩護的相關法條,那此時適用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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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adbeen: 手機po文後以手機閱讀,最後一段問題不知道為啥自動重複兩05/29 21:36
2F:→ hadbeen: 次還刪不掉。05/29 21:36
※ 編輯: hadbeen (111.83.162.174), 05/29/2018 21:36:46
3F:→ yesohya: 執行職務還帶作為那叫共犯不叫掩護 = = 05/29 22:32
4F:推 CCWck: 法律有規定純正不作為犯時,難道不純正不作為就不犯法嗎? 05/2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