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szaq (Take it eas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申請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時間Sun Feb 4 22:12:36 2018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
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想請問要怎麼依但書聲請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呢?
僱用人是上市公司,而被害人需付信貸,兩者經濟狀況懸殊這樣可以聲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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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去找律師吧,你可以一次問清楚 02/04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