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o4022 (en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為何被告之配偶得獨立選任代理人?
時間Sat Jan 27 05:14:55 2018
刑訴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我看有些國家考試的題目把第二項的"獨立"解釋為"可與被告意思相反"
讓我很好奇,為何法律會這麼規定,是考量到什麼嗎?
不然照常理來說,選辯護人這種事,應該還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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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ivi830505: 「獨立選任」:係指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01/27 14:30
2F:→ vivi830505: 時,毋庸經被告同意。 01/27 14:30
那可以問一下這樣定的意義是?為什麼這條不要訂成"應經被告同意"呢?
立法者是在考量什麼?我對這一直很好奇,不過自己想不出答案
3F:→ vivi830505: 刑訴346: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 01/27 14:31
4F:→ vivi830505: 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 01/27 14:31
5F:→ vivi830505: 思相反。 01/27 14:31
6F:→ vivi830505: 理論上是這樣吧 我沒看到有你說的這種說法欸QQ 01/27 14:32
7F:→ justicesword: 預防意氣用事 01/27 18:20
8F:→ CCWck: 1.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被抓了 無從表示意見 01/28 00:01
9F:→ CCWck: 2. 基本上認為 辯護權的保障 應該是對被告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01/28 00:01
10F:→ CCWck: 3. 比較常討論爭點是 被告可否解除委任配偶請的辯護人 01/28 00:01
感謝,這樣我懂了
這種思維的確很符合刑訴存在的理由(避免政府亂來) ^^
※ 編輯: eno4022 (110.50.187.31), 01/28/2018 05: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