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fael (Vincent)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
時間Fri Nov 10 01:21:38 2017
想請問,我收到不起訴處份書的最後,書記官簽名下方
又打了三個字“得再議”是代表這案件還要再繼續偵查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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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看有沒有提再議 11/10 01:51
2F:推 banana321: 看告訴人有無再議,或是依照職權送再議 11/10 08:24
3F:推 amo0717: 得=可以或不可以 應=一定要 11/10 09:40
4F:→ maniaque: 這就是文言文跟白話文的差別 11/10 12:02
5F:推 taoist9999: 還有再議及交付審判這兩關。 11/10 14:07
6F:→ sindyevil: 這裡【得】與【德】同音,不是【ㄉㄟˇ】 11/10 16:02
7F:推 yufat: 得,代表有再議這項權利可以行使,但權利人不一定要行使。 11/10 18:44
8F:推 jaannddyy: ㄉㄟˇ 11/11 19:02
9F:→ jaannddyy: 是口語用法,文書不能用 11/11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