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dy012266 (雷帝)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一條法律的問題
時間Sun Aug 13 15:50:44 2017
「不得因他人有罪未被宣告,作為迴避法律責任之舉證。」台灣法律是否有相關法條呢?
簡言之就是不能仗著他人犯罪未被宣判而作為自己免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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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imjack: 比較像行政法上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和刑法及罪沒什麼關 08/13 17:25
2F:→ hiimjack: 係 08/13 17:25
3F:推 vincentkuo: 看起來像誣告罪的爭點 08/1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