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mbo30231 (iva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海外毀謗罪訴訟
時間Sat Aug 12 22:17:17 2017
各位好,想請問一個關於海外發生的法律問題。
地點是在澳洲。
事件內容是在於A在臉書上貼出文章謾罵B的行為,其中用一些相當不當的言詞,
譬如洗X眼,含X之類的等不當的言詞。
文中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可以從文中精準推敲出就是在罵B。
目前雙方都在海外澳洲,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A可以使用什麼樣的法律途經來控告B。
B這樣子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毀謗罪,以及公然侮辱罪?
而A目前人也在澳洲,是否需要回台灣對B進行法律訴訟?
而A是否也可在澳洲,對於B進行法律上的訴訟,希望有懂國際訴訟法,或者熟知
澳洲法律的夥伴可以提供意見。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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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雙方都在澳洲,無我國刑法 08/12 22:45
2F:→ jumbo30231: 剛查一下這在我國屬於輕罪。但是如過說這段時間對方回 08/12 23:10
3F:→ jumbo30231: 台兩週,是否有構成屬地在台灣的要件?另外事件是在臉 08/12 23:10
4F:→ jumbo30231: 書上屬公開,是否還有辦法提起訴訟?如果我堅持提告是 08/12 23:10
5F:→ jumbo30231: 否會被受理? 08/12 23:10
6F:推 ultratimes: 有,刑法只要行為或結果其中一個有在我國領域即可 08/12 23:23
7F:→ ultratimes: 臉書,只要可以透過我國電腦連的到,就能算結果地 08/12 23:24
8F:→ ultratimes: 在我國,所以要連結上並不是不可能 08/12 23:24
9F:→ a77788897: 暑假真的這種事特別多耶 08/12 23:33
10F:推 hidog: 澳洲現在應該是寒假吧XD 08/12 23:37
11F:→ jumbo30231: 對呀,現在是寒假 08/13 08:09
12F:→ jumbo30231: 這樣的話,如果說對方已將臉書的貼文刪除,這樣還是 08/13 08:12
13F:→ jumbo30231: 有辦法追查到嗎? 該怎麼去提起訴訟,如果B現在在澳洲 08/13 08:12
14F:→ jumbo30231: 的話? 08/13 08:12
15F:→ tentaikanso: 沒有「只要可以透過我國電腦連的到就算結果地」這種 08/13 09:04
16F:→ tentaikanso: 事,目前依照實務見解,基本上是以被害人接收到誹謗 08/13 09:05
17F:→ tentaikanso: 文字的處所作為結果地。 如果雙方都是在澳洲張貼文字 08/13 09:06
18F:→ tentaikanso: 與獲悉內容,可能就沒有我國刑法適用。 08/13 09:07
19F:→ tentaikanso: 不然在網路上公開的行為在全世界都可以有管轄權了。 08/13 09:08
20F:→ tentaikanso: 而且在臉書上的貼文,還要視其隱私設定的範圍、「精 08/13 09:11
21F:→ tentaikanso: 準推敲」的內容而定,對方刪文還要看自己當下有沒有 08/13 09:12
22F:→ tentaikanso: 留存擷圖或臉書有無紀錄(且願意提供)。 08/13 09:12
23F:→ jumbo30231: 目前是保有截圖,所以依照這樣的說法這樣的犯罪行為沒 08/13 09:58
24F:→ jumbo30231: 有我國法律的約束力嗎? 這樣B還有沒有什麼樣的請求權 08/13 09:58
25F:→ jumbo30231: 或者權力可以向A提出告訴? 08/13 09:58
26F:推 ultratimes: 但是,臉書如果有國內朋友,國內朋友能看到的話 08/13 13:11
27F:→ ultratimes: 不就代表結果地也可能在國內? 08/13 13:11
28F:→ ultratimes: 毀謗不會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一定是有其他人看到其 08/13 13:12
29F:→ ultratimes: 毀謗字句才會構成毀謗,並不是兩個人就能構成毀謗 08/13 13:12
30F:→ ultratimes: 那看到毀謗字句的人,很可能就在國內 08/13 13:12
31F:→ ultratimes: 而且國外犯罪還有個更有趣的,真的要整你可以讓你被 08/13 13:13
32F:→ ultratimes: 國外司法機關懲處後,回國內再度懲處 08/13 13:14
33F:→ ultratimes: 不過這是比較厲害的玩法了 08/13 13:14
34F:→ tentaikanso: ...誹謗,沒有毀謗。 誹謗也不需要他人聽聞,只要有 08/13 19:01
35F:→ tentaikanso: 意圖散布於眾的行為即可,例如在路邊虛構有損某人名 08/13 19:02
36F:→ tentaikanso: 譽的事實即可,不會因為沒有聽眾就不算散布。 08/13 19:02
37F:→ tentaikanso: 而且誹謗罪最終還是損害特定個人的名譽法益,還是介 08/13 19:04
38F:→ tentaikanso: 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侵害,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409 08/13 19:05
39F:→ tentaikanso: 號刑事判決可參照。 08/13 19:06
40F:→ tentaikanso: 而且本件所涉加重誹謗罪,在我國最重本刑是2年以下, 08/13 19:07
41F:→ tentaikanso: 根本無我國刑法適用餘地,完全沒有國外懲處後再回國 08/13 19:08
42F:→ tentaikanso: 內懲處的可能性。 08/13 19:08
43F:→ tentaikanso: 如果原PO真的要提起訴訟,一方面是看澳洲的法律外, 08/13 19:09
44F:→ tentaikanso: 我國的話可能就是民事侵權行為吧,但也要證明損害。 08/13 19:10
45F:→ jumbo30231: 我看過一些實務的見解,大部分在這種侵權醫生證明是可 08/14 08:03
46F:→ jumbo30231: 提供或不提供的。 08/14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