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gent (普賢王如來祈願文)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熟知的人
時間Fri Aug 4 00:53:47 2017
最近發生一件真人真事案例,但經稍微改編一下,以方便問版友有關於
其中的法律關係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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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案例發生如下----
甲男致信乙女問: 乙
先生,我意欲向你借個五千元花用,不知是否方便?
大家都好哥們,我想跟兄弟們借錢,比較有面子。
本來我是有點存款,
但由於日前我的存款送了一萬給另一個朋友,以致經濟拮据。
方便的話還請高抬貴手,謝謝!
乙女回信答覆說: 抱歉!我並非"先生",我是小姐!而且我也不想借你一萬元。
甲男見到自己借款要求遭拒辯駁道: 乙小姐,若我知你是小姐,就不會跟你借款。
況且我本來也只要求借款
五千,而非
一萬元。
一萬元這數字是我
贈與給朋友的金額,不是我
欲跟你
借款的額度。
我打算跟你借的數字也只有五千、五千、五千。
但是自此之後,乙女即自謂曰: 甲男向我借了錢,還一開口就是要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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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的問題如下:
(1)根據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規定,
甲與乙之間的借貸契約成立了沒有?
(2)若該借貸契約已成立,甲得否撤銷?又若得撤銷,係依照何種理由撤銷?
(3)甲誤認乙之性別,得否認為是關於民法第88條第二項所謂的當事人之資格,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錯誤,而被認可為性質錯誤?
(4)乙女這句: " 甲男向我借了錢,一開口就是要一萬。"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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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交流,是內心上的。非那個人不可才能做到的。
和學問專業有關的我可以向外尋求,但心靈的安穩卻只有他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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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rgent (42.78.8.120), 08/04/2017 01:00:46
1F:→ count52: 這好像不是法律問題 也不是錯誤 單純乙女說甘話吧 08/04 01:02
2F:→ LaplaceDemon: ......... 08/04 01:49
3F:→ tentaikanso: 當事人資格又不是泛稱一切個人資料,也要跟契約履行 08/04 11:07
4F:→ tentaikanso: 相關才算吧?然後是否有理由是指在訴訟中的陳述得否 08/04 11:08
5F:→ tentaikanso: 支持訴之聲明...只講一句話就問有沒有理由是哪招? 08/04 11:08
6F:噓 eno4022: 乙根本沒答應借錢啊...... 08/06 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