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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跟朋友在討論最近碰上的案例,想請教各位高手 無論車禍雙方誰對誰錯,只要其中一方跑掉,且另一方有受傷,就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如果沒有和解,檢察官99.99%會起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雙方和解了, 我認為檢察官這一關頂多緩起訴,我朋友認為可以微罪不舉,可以直接不起訴。 但我認為構成要件(肇事+有人受傷+逃逸)明確,且刑度一年以上算蠻重的, 不知道用哪條法條,照怎樣的邏輯,可以推得不起訴的結果? 肇事逃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已經超過三年了說,還是我誤解了甚麼? ==============參考資料=========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1F:推 hidog: 何苦去賭這個微罪不舉 這很吃心證的不是嗎 08/03 13:51
你好,沒有賭什麼,在LAW版單純討論,畢竟也沒甚麼東西能賭了 (都和解了,也不能再做更多) 我想問的就是,心證也要有條文可以走呀QQ
2F:推 a9301040: 你自己都列法條了,你覺得有符合嗎? 08/03 13:55
我是覺得沒有符合的那個,但朋友覺得依照刑法57,可以微罪不舉 無犯罪動機(以為沒肇事)+品行良好+無前科+態度誠懇+認罪+和解+家有老幼要養 但我還是覺得完全"不起訴"不太可能,所以想問問有沒有人知道有不起訴的案例 ※ 編輯: ganbaday (49.216.48.193), 08/03/2017 14:07:34
3F:→ kery1120: 完全不是微罪阿...最重本刑是7年以下 08/03 14:07
4F:推 hiimjack: 刑法第57條是給法官量刑用的吧… 08/03 14:22
5F:→ hiimjack: 另外刑訴376應該跟要討論的沒什麼關係吧 08/03 14:22
6F:推 ytm1121: 不是376也沒有252的話,怎麼可能不起訴 08/03 14:34
7F:→ hiimjack: 抱歉沒看到252QQ 08/03 14:35
8F:推 ytm1121: 法條就擺在眼前了哪有什麼邏輯可以推成不起訴,緩起訴還 08/03 14:36
9F:→ ytm1121: 比較有可能咧 08/03 14:36
10F:→ CCWck: 叫你朋友說明啊 有犯罪嫌疑起訴是原則 不起訴是例外 08/03 14:46
11F:→ CCWck: 是主張例外的人要去找法條吧 08/03 14:46
12F:推 ac9560406: 可能法定刑宣告刑搞混了吧? 08/03 15:23
13F:→ justicesword: 下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應該會被送職務法庭 08/03 16:27
14F:→ justicesword: 照你朋友的邏輯,殺人罪也可以不起訴了吧。 08/03 16:34
15F:推 a9301040: 以為沒有肇事,「理論上」不起訴啊,那是不構成犯罪的 08/03 16:47
16F:→ a9301040: 情形,跟微罪不舉無關;但實務上沒啥檢察官會相信這種 08/03 16:47
17F:→ a9301040: 鬼話 08/03 16:47
18F:推 ultratimes: 以為沒肇事真的不起訴啊,因為肇事逃逸又不罰過失 08/03 22:15
19F:→ ultratimes: 實務上誰管他 爛檢察官敢起訴就告他 08/03 22:16
20F:→ ultratimes: 我就直接背法條給檢察官聽啦 過失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 08/03 22:16
21F:→ ultratimes: 為限 肇事逃逸沒有罰過失 敢起訴我試試看啊 08/03 22:17
22F:推 banana321: 那條有修法了,最近電視有播修法的起源 08/03 22:40
23F:推 banana321: 還不得易科罰金 08/03 22:42
24F:推 a9301040: U大師應該沒去過法院,哈哈哈 08/04 10:17
25F:→ tentaikanso: 又來神見解,肇逃限故意沒錯,但只要行為人對駕駛動 08/04 11:12
26F:→ tentaikanso: 力交通工具致生交通事故,未留下聯絡資訊離去現場即 08/04 11:13
27F:→ tentaikanso: 屬之,哪來過失的空間? 08/04 11:13
28F:→ tentaikanso: 除非要打「根本沒發現有事故」,但這超難。 08/04 11:14
29F:→ justicesword: 以為沒肇事,然後又認罪和解,在辯稱自己不知道。 08/04 11:22
30F:→ justicesword: 笑了 08/04 11:22
31F:→ a9301040: 哈哈哈,U大師囉 08/04 12:38
32F:推 KKyosuke: 為啥扯到微罪不舉?完全不符合啊 08/0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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