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d98337 (歐批)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網路靠北版發文 被告妨害名譽
時間Tue Jul 18 01:34:15 2017
想請教各位律師,
我的妹妹(大學生)去台東打工換宿,但後來老闆突然口頭告訴妹妹販賣部門關閉,請全部
打工換宿的學生回家。
結果後來我的妹妹詢問其他打工換宿的人,發現只有我妹妹被辭回家。
於是妹妹將所有的經歷打在 臉書上的打工換宿(靠北板)有寫出店家的名稱,妹妹也是用
本身的帳號發文,沒有匿名。
後來店家看到了,就對妹妹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他們在台東關山的派出所已經完成筆錄
,現在派出所要妹妹到台東去完成筆錄 (家裡住在苗栗)。
想詢問是否能夠轉移到戶籍地的派出所,以及如果對方堅持不和解的話,地檢署的偵查庭
是否也很難移轉回苗栗開庭。
P.S.妹妹是在台東有出了一個車禍 (腳受傷,行動不太方便),出完車禍過兩天老闆就告
知販賣部關閉,要請全部的打工換宿的同學回家。
妹妹在當地打工並沒有簽約,也沒有勞健保,也沒有固定的工時
這是妹妹在打工換宿靠北版發文的內容及老闆兒子的回覆
http://i.imgur.com/1CDmaMf.jpg
http://i.imgur.com/IPeXG1d.jpg
http://i.imgur.com/zyg060R.jpg
拜託各位了,家裡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有點手足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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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00312857.A.5BB.html
1F:→ smallshow3: 可以申請家附近做筆錄 07/18 02:58
2F:推 lu0713: 建議誠心道歉,雖然面子掛不住,但cp值絕對比走法律程序來07/18 08:07
3F:→ lu0713: 的高。07/18 08:07
4F:→ b0xa012xSomi: 看不出來妹妹有什麼需要道歉的內容07/18 09:23
5F:→ Lailungsheng: 去查xxxxgay的被告教學吧 07/18 09:32
6F:推 hidog: 如果發文只有陳述事實的話,基本上不會有事情的07/18 09:43
7F:→ hidog: 但是如果發文內容有"辱罵"的話,就危險了. 先檢視發言吧07/18 09:43
8F:→ hidog: 看了一下發文 我想應該不會有什麼事情 XD 07/18 09:44
9F:→ sindyevil: 出車禍時間是在上下班或在執行業務期間嗎?07/18 09:54
10F:推 hidog: 補充 打工沒簽約 沒勞健保 先聯絡相關單位吧07/18 09:59
11F:推 a9301040: 先找勞工局申訴07/18 10:31
12F:推 jaannddyy: 陳述事實就沒事07/18 11:28
13F:→ yesohya: 陳述事實也要能證明是事實 XD07/18 11:58
14F:→ justicesword: 還要看公益關聯性07/18 12:03
15F:推 lu0713: 這類官司,勝負不論,過程勞師動眾,如果在網站發篇道歉啟07/18 12:05
16F:→ lu0713: 事就能解決,我會選擇最簡單的處理方式。07/18 12:05
17F:推 hidog: 記得這案子不要賠償 不要對方說和解金多少就乖乖付07/18 12:37
18F:→ hidog: 誹謗成立的機率太低了07/18 12:38
感謝上面各位大大的留言,目前有打電話到台東的派出所,裡面的警察,說偵查不公開,
堅持我們要到台東去做筆錄。
還有妹妹的是打工換宿,沒有跟老闆簽訂合約,所以也就沒有支薪,單純就提供住宿。
車禍是發生在沒做事的時候,他們沒有明確的上下班時間,大部分都是妹妹待在那待命,
工作也有可能到晚上很晚,
還有車禍撞到妹妹的是老闆的姪子,目前也只有賠償車的損傷,沒有賠償醫藥費。
非常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幫助我們家很多。
※ 編輯: asd98337 (223.140.126.50), 07/18/2017 13:01:00
19F:→ maniaque: 看來,這算是以刑逼刑?? ^_^ 07/18 13:30
20F:→ maniaque: 建議令妹需要專業法律諮詢跟協助 07/18 13:31
21F:→ maniaque: 或許可搬出 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本案為被告當地法院管轄 07/18 13:35
22F:→ maniaque: 可以申請移轉管轄權 07/18 13:36
23F:→ maniaque: 然後接著就跟勞工局投訴上開違反勞基法事實 07/18 13:37
24F:→ maniaque: 但是,既然是打工換宿,這其實就很抽象,也不易受勞基法 07/18 13:38
25F:→ maniaque: 約束 07/18 13:38
26F:→ maniaque: 因為你後面還有可能要告對方姪子過失傷害 07/18 13:39
27F:→ maniaque: 同樣的也可能面臨要去對方處所提告的必要 07/18 13:39
28F:→ maniaque: 總之,個人認為先提告過失傷害,不要拖過告訴期間 07/18 13:39
29F:→ maniaque: 最後,給一個不太好聽的, 07/18 13:40
30F:→ maniaque: 都大人大種了,都可以合法結婚合法幹砲,他馬的這些 07/18 13:40
31F:→ maniaque: 工作應知的ABC ,為何在做之前沒有先想到?? 07/18 13:41
32F:→ maniaque: 另外,案情個人不認為有妳妹想的這麼單純 07/18 13:43
33F:→ maniaque: 還有,沒事做,發呆,還有免錢住宿,還嫌歐???? 07/18 13:43
34F:→ maniaque: 難道要有事做,一直忙忙忙忙到八九點,才叫做工作??? 07/18 13:44
35F:→ maniaque: 有注意到一件事嗎? "所有人都這樣說" 07/18 13:45
36F:→ maniaque: 換言之,若是配合演出是出自於 每個人的自由意願決定 07/18 13:46
37F:→ maniaque: 那表示 "所有人都不希望令妹繼續在那邊上班" 07/18 13:46
38F:→ maniaque: 這點從某些角度來看,真的是很傷人又很殘酷就是了.... 07/18 13:47
39F:推 LaplaceDemon: 同意樓上 先告他姪子 才有籌碼 07/18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