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win (自造傢)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貨款不付 搬走貨物
時間Wed May 24 06:17:37 2017
我是自己創業的小小系統家具商
去年為一間托兒所施作流理台跟廚房等等
總工程款22萬元 除了一開始付了兩萬元之外
其餘的二十萬元以各種理由推拖遲不付款
如今半年過去了 實在無法再等待
因此跟先生決定直接去向對方攤牌
我們兩個討債菜鳥之前詢問過律師朋友
他說我們可以先找理由進去裡面後 再開始將我們施作的傢俱拆走
我們沙盤推演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對方叫警察
1.請問如果警察來了 開始阻擋我們拆除
我們可以主張這是民事債權糾紛 請警察勿阻擾嗎?
如果警察強制阻止 我們有什麼方式讓他們不要阻擾?
2.另外 當初施作前有簽合約書
如果我們直接拿合約書將債權賣給民間討債公司 這樣可以嗎?
聽說其他的木工與裝潢師傅到現在也都還沒拿到錢
現在景氣又這麼差 大家實在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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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先看一下當初合約怎麼寫 05/24 06:46
合約書是我參考內政部的契約書範本打的
有關於錢的部份如下 其餘略過
第十三條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約之處理: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
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甲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壹日,
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壹之遲延違約金予乙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合約總
價百分之十為限。
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
工程總價,每逾期壹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壹之遲延違約金予甲
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合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於
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工程總價:新台幣 元整。
第十七條 付款辦法
簽約時,支付工程價款訂金新台幣 元予乙方。
圖面確認,乙方下單備料,支付工程價款新台幣 元予乙方。
完工後由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工程尾款新台幣 元予乙方。
※ 編輯: mitwin (36.234.186.190), 05/24/2017 06:57:31
2F:推 loveloser: 為什麼不去法院提告就好了 要給自己找麻煩 05/24 11:15
3F:→ maniaque: 支付命令,小額訴訟,點點點...... 05/24 11:27
4F:→ maniaque: 拆走就是不打算收錢或確認收不到錢的最後方法 05/24 11:27
5F:推 liandchou: 有契約明定違約條款,通常律師都會建議先照契約走 05/24 11:58
6F:→ liandchou: 除非案情比文章說明得更複雜,不然不會直接建議拆走 05/24 11:59
7F:→ liandchou: 因為會導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反而更難處理 05/24 12:00
8F:→ a9301040: 拆走對方告你刑事,未必有利 05/25 07:39
9F:→ mitwin: 瞭解了 感謝各位!! 05/25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