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onghouse (兵帥)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毀謗罪(加重毀謗罪)……
時間Mon Apr 24 01:56:58 2017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請問黃色字的意思是?看不是很懂……
事發6個月內都可去警局提告嗎?
程序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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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ntaikanso: 誹謗,不是毀謗。04/24 02:04
2F:→ tentaikanso: 黃字第一行:如果能證明所講述事情是真的,縱然有損04/24 02:04
3F:→ tentaikanso: 他人名譽,依然不構成誹謗罪。04/24 02:05
4F:→ tentaikanso: 黃字第二行:就算能證明事情為真,但如果該事與公共04/24 02:06
5F:→ tentaikanso: 利益無關,散布該事實仍然成立誹謗罪。04/24 02:06
6F:→ tentaikanso: 就帶著證據走進任何一間警局說你要報案。04/24 02:07
7F:→ yesohya: 對於所誹謗之事(非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04/24 02:36
8F:→ yesohya: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幫你把兩段並成一段文字04/24 02:37
9F:→ mm0107386: 先說,你是告人還是被告? 04/24 03:02
10F:噓 Lailungsheng: 走進警察局,開始寫資料04/24 08:18
11F:→ Lailungsheng: 上面是原告,被告就是->走進警察局,開始寫資料04/24 08:18
12F:→ a9301040: 簡單說,非私德且有相當證據則不構成04/24 09:48
13F:噓 maniaque: 法條不要隨便亂斷句04/24 09:56
14F:→ maniaque: 簡單講:若講的是真的,無罪,但即使是真的,若跟公益無關04/24 09:57
15F:→ maniaque: 有罪.....04/24 09:57
16F:→ maniaque: 就好比:我到處說原PO有愛滋病,結果是真的有愛滋病04/24 09:58
17F:→ maniaque: 但你的愛滋病,跟公益可能無關,所以就有可能有罪.04/24 09:59
18F:→ maniaque: 上面有講到"可能",主要是若原PO是個網路上大男蟲之類04/24 10:00
19F:→ maniaque: 那我講這個,可能就屬於公共利益,因此可能無罪04/24 10:00
20F:→ maniaque: 但若原PO是個愛家好男人,只是很不幸因為輸血而得到愛滋04/24 10:01
21F:→ maniaque: 那我講這個就跟公共利益無關,我就可能有罪04/24 10:01
22F:→ maniaque: 已經用這麼簡淺的舉例,至少應該看得懂吧....04/24 10:02
23F:推 ohya0903: 國立法律畢業對多年後問我刑法老師為啥上課都講毀謗?04/24 13:00
24F:→ ohya0903: 原來是他老人家有口音ㄏㄏ04/24 13:00
※ 編輯: pionghouse (101.14.209.15), 04/26/2017 08: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