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sye (Jim Sy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可思議的起訴
時間Thu Mar 16 16:12:38 2017
簡述:
A銀行ATM完,在人行道上經過了一個停車造成的90度死角時,一部汽車飛快的
倒車到面前停在,並沒有碰撞,A覺得有必要跟他們講 這很容易造成意外,
就跟他們講:你們開太快了。
開車的B2(太太)告訴B1,坐在後座的B1就下車脫上衣露出刺青,A跟他說
“我們報警處理好了。”A就打119/110 報案,在警察到達前,
B1打A又叫來兒子B3,壯漢C打A。A在被打後,有再打119/110 報案及催促警察到達。
警察到達後A向警察指C,要告C,警察向C要求個資,B1跟警察說:是路人,是見義勇為。
警察就放過C。A乘119救護車離開。
偵查庭庭訊:
A被指控:拍打車子,B1/B2下車後,罵B1,罵B2,毆打B1的同時,B2撥打手機向B3求援,
B1倒地,B3接到電話,即時趕到拉住A...
A指控:B1,B3,C徒手毆打A
B1/B2誣告
起訴:
1.A公然侮辱B2(B1的太太)
2.A公然侮辱B1
3.A徒手毆打B1
4.B3徒手毆打A
疑點:
三項證據a.ATM紀錄(14:40結束操作)b.119/110通聯(14:44 到 14:54五通)
c.診斷證明書,可證明A在15:16由119人員送到急診室。
早已在初次偵查庭庭訊中書面提出,似乎不被採納。
經閱卷發現 兩造筆錄之案發時刻(15時10分許)竟然一樣。而起訴書也採納。但是
1. 15:10許,A應該在119救護車上!
2. A被指控事項,事事相連,整個劇情找不到犯案的合適時段。
問題:
1.A指控B2誣告,不起訴書剛到。A以上述理由提再議。
若再議成立,是整件事再議,還是只是誣告再議?
2.壯漢C就這樣蒸發了?
3.和解嗎? 我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和解 - b 我被起訴三項罪名 對方只有一項 對方可能提出賠償訴求
不和解 - 起訴書就這樣離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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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lyiii: 和解,然後準備一筆錢吧,所有的證據都對你不利阿.. 03/16 19:55
請教 你說“所有的證據”是指什麼?那三項證據有問題嗎? 謝謝
2F:推 anton337: 看不出那三個證據能怎麼推翻起訴內容?依描述,應已能確 03/17 05:18
3F:→ anton337: 認雙方在aATM後,a送醫前,確實發生了肢體和語言衝突, 03/17 05:18
4F:→ anton337: 所列證據對於究竟在衝突時是誰打罵了誰,似乎不存在解 03/17 05:18
5F:→ anton337: 釋力。 03/17 05:18
事實是A沒有罵人打人才會求救呀 A可能邊犯案邊拿手機打110/119抓自已嗎?
6F:噓 superoho: 哪裡離譜 我看來你較離譜 03/17 13:50
噓 superoho: 一點行車糾紛就亂來 只能說活該
A如果亂來的確是活該 如果A被指控的事是編造的 是B1的烏賊戰術 你還會這樣說嗎!
※ 編輯: chsye (122.117.136.198), 03/17/2017 19:22:30
7F:噓 superoho: 去跟法官說啦 03/18 00:33
8F:→ anton337: 從起訴事項看起來檢察官已有清楚的事實認定,實務上誣告 03/18 03:09
9F:→ anton337: 本來就不容易成立,再議就別抱太大希望了,聰明的人能和 03/18 03:09
10F:→ anton337: 解就和解,這事件很明顯沒有任何一方是絕對沒有錯的,況 03/18 03:09
11F:→ anton337: 且沒有看到起訴書,單方面的說法我是打問號的 03/18 03:09
12F:→ anton337: 事實主張必須要有證據支持,否則對司法人員而言只是一造 03/18 03:32
13F:→ anton337: 空言,事實如何只有當事人清楚,如果原po不是a,亦不需 03/18 03:32
14F:→ anton337: 替a擔心 03/18 03:32
15F:→ Afei: 可惜原po就是a 03/18 17:34
16F:→ yuusnow: 有沒有打/罵人跟會不會報警根本兩碼子事 03/20 11:07
你可能“同時”報警與打/罵人嗎? 我辦不到!
※ 編輯: chsye (122.117.136.198), 03/25/2017 23:44:51
17F:推 ed47: 找人證 or 找監視器 行車記錄器,後台夠硬找議員出來哭, 04/01 22:50
18F:→ ed47: 我只能說警察沒找c出來很有問題,其它部份你沒證據,雖一想到 04/01 22:50
19F:→ ed47: 就是請律師申請測謊 04/01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