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sweety (光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事務管轄的問題?
時間Mon Jan 2 17:44:23 2017
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ㄧ、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想請教各位大大,為什麼這三條罪法條要規定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呢?有什麼原理
原則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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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sohya: 國之大事 XD 01/02 17:53
2F:→ mm0107386: 不可不慎也。 01/02 18:19
3F:→ saltlake: 國之大事 所以應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 01/02 20:18
4F:→ maniaque: 審級權益也要看被審的標的價值 01/02 20:20
5F:→ maniaque: 就算多給你一個審級,這案子有任一方不上訴的情況嗎? 01/02 20:20
6F:→ maniaque: 一審打贏,贏家還不是照樣拖輸家到二審去打...... 01/02 20:21
7F:→ rsstar: 訂這條時還有秋海棠,地方法院可是天高皇帝遠的 01/02 21:27
8F:→ justicesword: 審級利益又不是絕對原則,也沒什麼剝奪一說。 01/02 22:22
9F:推 scott2009: 秋海棠當時的地方官素質 01/02 22:31
10F:推 kerker777: 超重罪,趕快判一判趕快處罰,所以只給一次事實審。 01/0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