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nyowan (老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離異父母支付錢財給無法工作之子女
時間Tue Nov 22 12:09:36 2016
假設
1. 甲為被告(60多歲父親或母親)
2. 乙為原告(30多歲兒子或女兒)
3. 現實情況為:
甲乙離異超過20年以上,甲方離婚時無乙方監護權,現在乙方已有家庭(小孩跟妻子)
但提出因傷無法工作,訴請甲方給予金錢扶養(專有名詞不確定是什麼)
請問這個訴訟或是調解能成立嘛?
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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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y1120: 扶養義務是有順序的..順位在先的都不能扶養才會輪到後順 11/22 12:14
2F:→ kery1120: 位的..且受扶養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 11/22 12:15
3F:→ kery1120: 30多歲除非重殘..否則很難認定無謀生能力吧 11/22 12:15
4F:→ dannyowan: kery1120,我也是認為有順序,不太確定所以想來請教, 11/22 12:17
5F:→ dannyowan: 感謝您 11/2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