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ka (吃狗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爭點在於字義解釋歧異的案例
時間Sat Oct 22 01:42:29 2016
各位好,我是某語言學研究所碩班學生,
近日某篇專題是以語言學,尤其是語義學,在法庭上的應用為題,
目前蒐集到主要爭點為法律條文或案件事實的字或詞在解釋上有歧異者例如以下,
1. Smith v. United States
聯邦刑法典924(c)(1)規定,暴力或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use)」槍械者,加重其刑五
年。案件事實為被告Smith在某樁毒品交易中攜帶槍械並試圖以該槍械交換古柯鹼,該案爭
點即在於,僅僅是攜帶並以之為交易籌碼是否構成924(c)(1)所規定的「use」。多數意見
認採取非常寬的解釋:只要在犯罪過程中「採用(employ)」即是「use」。Scalia大法官主
筆的不同意見則認為,解釋「use」必須以「ordinary meaning」為準。
2. Schmuck v. United States
本案事實為被告Schmuck專營竄改二手車里程並銷售給二手車商,二售車商接著以竄改後
的里程向州監理單位呈報,Schmuck被以mail fraud起訴。多數意見認為整個mail fraud
肇因於二手車商以郵件呈報經竄改的資訊,而若無被告的參與資訊也不會被竄改,因此被
告行為構成mail fraud。仍舊是由Scalia大法官主筆的少數意見則認為應該區別mail and
fraud和mail fraud,要構成mail fraud則必須是以mail遂行犯罪,而非如本案僅僅只是
在過程中偶然有mail而已。
除了英文案例外,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案例作為比較佐證,因此想請問法律板板友,在台
灣是否也有類似的爭點在於字或詞的詮釋有歧異的案例,如果是最高法院判決或大法官解
釋等較重要的案例會更好,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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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Kyosuke: 很多啊 多到不可勝數 10/22 09:50
2F:→ KKyosuke: 隨便舉個例子 林益世案啊 陳水扁案啊... 10/22 09:50
3F:→ KKyosuke: 這兩個案子中很大的爭點就在於"職務" 10/22 09:51
4F:推 KKyosuke: 如果要鬧上大法官解釋的 那麼例如"猥褻"啊 10/22 09:53
5F:→ KKyosuke: 我沒背第幾條 但至少有兩條以上跟"猥褻"定義有關 10/22 09:54
6F:→ volkov: 呃,除了鐵證如山,哪件案件不是因為字義解釋歧異? 10/22 10:21
7F:→ saltlake: 有些案件爭點在事實的認定 版面上的問題也有些是這樣 10/22 10:22
8F:→ saltlake: 並非所有案件都在爭法條闡釋乃自某關鍵字眼的闡釋 10/22 10:23
9F:推 KKyosuke: 人是不是他殺的跟字義就沒關係啊XD 10/22 10:30
10F:→ Ulster: 釋字第617號解釋的猥褻物品案XD 10/22 11:34
11F:推 volkov: 也是 10/22 11:58
12F:→ volkov: 尤其是刑事案件 10/22 11:59
13F:→ a9301040: 釋字407、617的猥褻 10/22 12:36
14F:推 a9301040: 蠻多判例決議都在說文解字,例如關於強制性交,各條間 10/22 13:00
15F:→ a9301040: 的文義範圍,99年7次,字號有點不熟了:P再自己查查看 10/22 13:00
16F:→ a9301040: 不對,應該是97年… 10/22 13:00
17F:→ a9301040: 哪一次忘了 10/22 13:02
18F:推 Ulster: 97年第5次與99年第7次XD 10/22 13:06
19F:推 taoist9999: 中國大陸有這類系所,也有出期刊。 10/22 16:01
20F:→ taoist9999: 我指的是法律語義學之類的。 10/22 16:03
21F:推 a9301040: 樓上U大幫我複習XD。另外,電磁紀錄是否為文書,雖然也 10/22 16:47
22F:→ a9301040: 有準文書的規定,但電磁紀錄通常沒有傳達一定意思,所以 10/22 16:47
23F:→ a9301040: 產生法律漏洞,後來修法增加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很接近你 10/22 16:47
24F:→ a9301040: 的第二案。 10/22 16:47
25F:→ justicesword: 中華民國領土 10/22 17:59
26F:推 Ulster: 樓上XDDDDDDDDDDDDD 10/22 18:00
27F:→ justicesword: 如果樓主課堂上同時有台灣學生和中港澳學生就熱鬧了 10/22 20:18
28F:→ justicesword: ,教授大概也不敢讓你報告xd 10/22 20:18
29F:推 TheMidnight: 多到不行,如果你要用聯邦最高法院得少數意見 10/23 17:35
30F:→ TheMidnight: 引大咖的比較好 10/23 17:36
31F:→ TheMidnight: Scalia我記得有很多很多少數意見,反而不那麼特別了 10/23 17:36
32F:→ TheMidnight: 教授如果是女的也懂美憲,可以援看看O'conner的見解 10/23 17:37
33F:推 KKyosuke: O'Connor任何意見都是重點 10/23 21:02
34F:→ saltlake: 有專門文章或書籍在討論各個美聯大法官的意見特性? 10/24 07:38
35F:推 KKyosuke: 沒有這種玩意,多看而已 10/24 17:46
36F:推 TheMidnight: 想起當年讓我要死要活的月暈理論 orz 10/24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