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0816 (阿杯)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益買春交易到一半,落跑的問題
時間Tue Oct 11 12:50:56 2016
這是醜事,也得講。
今天在網路上與人談好買春2000元,
見面後先給錢了,
交易到一半(性交到一半),對方喊要下去拿東西。
之後就無法聯絡。手機簡訊都不回。
簡單來說,我被騙了。
我想請教法律高手:
1.如果我報警,告他詐欺罪,賣春,是否成立?
2.他有吸毒(煙)(應該是安非他命)。是否可以檢舉他?
3.我自首買春。依照社維法80條,真的會罰3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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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22.24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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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ndongo: 2000.....算了吧 10/11 12:52
我不高興阿。
※ 編輯: clark0816 (223.22.248.179), 10/11/2016 12:53:51
2F:推 justicenfair: 最重罰三萬吧 10/11 13:01
3F:→ justicenfair: 不會一次就罰三萬 有違比例原則 10/11 13:01
4F:→ justicenfair: 我看了法條 是罰娼 不罰嫖 10/11 13:02
5F:→ justicenfair: 2可以 但是1 我不確定 哈哈 10/11 13:03
6F:推 justicenfair: 不過你可以以此要挾 要求退錢 10/11 13:10
7F:→ clark0816: 謝謝。我想去做看看。 10/11 13:10
8F:推 Lailungsheng: 以此要挾?不就恐赫… 10/11 13:21
9F:→ Lailungsheng: 原po提告就好了,要脅是多的 10/11 13:22
10F:推 PTTLikeshit: 咦 我以為已經改成都罰了? 10/11 13:23
11F:推 KKyosuke: 罰娼不罰嫖都被判違憲好久了… 10/11 13:28
12F:→ clark0816: 我不會要挾退錢。我只想爭回一口氣。謝謝法律告知。 10/11 13:29
13F:推 scott2009: 錢給了就是做完才對 你太嫩了 10/11 13:30
14F:→ clark0816: 所以我笨阿! 10/11 13:30
15F:→ clark0816: 大法官釋字666號,罰娼不罰嫖違憲。現在娼嫖皆罰。 10/11 13:32
16F:→ clark0816: 我大概查了一下,罰金很低。也可能不成立。第2項有可能 10/11 13:32
17F:→ clark0816: 舉發他使用毒品。 10/11 13:33
18F:→ saltlake: 那旁觀的罰不罰? 10/11 14:25
報案失敗,因為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只知道他的手機號碼。
警察又非電信警察,無法查電話號碼。
打電話到派出所詢問,員警的態度就是不願意受理。那我也會白跑一趟。
只能做罷。我真笨先給他錢。
※ 編輯: clark0816 (223.22.248.179), 10/11/2016 14:32:44
19F:推 Lailungsheng: 學個經之,感謝分享。 10/11 14:42
20F:→ Lailungsheng: 驗 10/11 14:43
21F:推 scott2009: 也要感謝樓主分享 當個經驗 10/11 14:44
22F:→ SPFH120: 現在娼嫖都罰了啦~已經改很久了. 10/11 14:57
23F:→ likeair: 這是民事糾紛嗎? 10/11 15:39
24F:推 tentaikanso: 不算民事糾紛吧!但因為是不合法的性交易所產生,法 10/11 16:28
25F:→ tentaikanso: 律關係會更複雜… 10/11 16:28
26F:推 scott2009: 賭債不是債那毒債肉債算不算債? 10/11 17:07
27F:→ rock0807: 你事後舉發對方使用毒品以你這件看起來反而像為了報復而 10/11 17:24
28F:→ rock0807: 隨便檢舉 警方不理你是應該的 10/11 17:24
29F:→ saltlake: 吸煙和吸毒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有何證據支持該煙來自毒 10/11 17:31
30F:→ a9301040: 換一支號碼再約就好了XD 10/11 17:35
31F:→ a9301040: 釣魚 10/11 17:35
32F:→ saltlake: 普通人無照釣魚執法有風險的 且不說被反告一起 有些賣的 10/11 19:19
33F:→ saltlake: 出來的時候有兄弟跟著掩護的 10/11 19:20
34F:→ clark0816: 反正已經無法報警了。此事只能說虧了2000元。 10/11 19:21
35F:→ saltlake: 如果做了一半 馬馬虎虎算虧一半 也就是一千元 10/11 19:24
36F:→ maniaque: 安非他命有特定味道..... 10/11 19:52
37F:→ clark0816: 因為才剛起興頭。不能算只虧一千。 10/11 20:06
38F:→ saltlake: 所以交易才有定金一說 10/11 20:12
39F:→ clark0816: 大概我不修民法,所以才笨。 10/11 20:20
40F:→ saltlake: 大哥 修民法會知道法律規定 但是商業實務要另外學的 10/11 22:26
41F:→ saltlake: 法律跟商業是兩門分開的專業 10/11 22:26
42F:推 jaannddyy: 買春契約不是民法認可的契約,無法走民事 10/11 23:04
43F:推 jaannddyy: 你們有做了 做到一半不想再做,很難講有詐欺 10/11 23:40
44F:推 samtomdoggy: 這種東西 我只能說 去弄回來 10/12 01:22
45F:→ tentaikanso: 雖然性交易契約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還是可 10/12 08:22
46F:→ tentaikanso: 以走不當得利把錢要回來 10/12 08:22
47F:→ bearq258: 這篇讓我想到有個法律系去援交被騙財,後來報警去抓人 10/13 12:13
48F:→ bearq258: 這碩士生後來考上律師。在裁判書還可查詢到 10/13 12:15
49F:→ bearq258: XXX網路援交被騙 名字如果是菜市場名就沒差 特殊名就GG 10/13 12:17
50F:→ saltlake: 樓上有暗號嗎? 10/13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