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kuming (只發U文 不發廢文)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都市更新 袋地的問題
時間Mon Jul 11 01:15:38 2016
※ 引述《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衛門的冒險)》之銘言:
: 首先感謝你的回答...但依你回答的內容
: 但你似乎把同意戶的利益 等同於 公共利益
: 但我找遍網路上的 有署名的學者和律師 所有的回答一律是
我問了兩位律師與建築師
回答卻是與釋憲及北工務局答案相同
很多資料網路上都有
你可以去估狗一下
應該會比自己覺得好像如此來得有益
: 同意戶的利益 不等於 公共利益..
: 你這二句我也有些疑問
: 假設目前都更法是 90%同意才行
: 那如果100戶裡有11戶 不同意 那其他 89戶的利益怎麼辨 合理的犧牲嗎?
: 89戶利益犧牲 是因為不符合都更法的 要90%同意的規定
: 按照您的邏輯的話應該是要強迫其他 11戶不同意戶 同意吧!!
: 這樣才是考慮慮最大公共利益以及現行法令(90%) 才對 ..
但你那樣是不合法 ,因為現行法令要十分之九持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個人邏輯是
1.要符合公共利益(不等於同意戶)
2.要符合現行法令
你2就不符合了
我的看法是認同
釋憲結果以及北工務局的做法
也應依現行法令王家納入都更範圍
不過你認不認同我的看法
那是你的自由
: ---------
: 若未達90%同意可以合理合法的犧牲 89戶同意戶的權利
未達十分之九怎麼會合法?
: 那你違反了都更法14條 讓鄰地不能更新 的話
: 犧牲同意戶的利益 停止都更 有什麼不行呢?
: 就好像假設都更法規定消防通道寬度要6米 但都更案只有4米
: 所以可以 依"市價"強迫鄰地有建築線沒有參加都更的鄰居要切2米給你..
: 因為你要符合都更法的的消防法規..
我想你可以先瞭解一下法令
給你關鍵字[調處][畸零地]
有大大在你回文底下講了不少觀念
你可以詳細去查一下相關建管法令
還有不是你講得什麼強迫買地
那麼簡單而謬誤
也不是什麼都市消防法規
真的可以先做一下功課
: ----------
: 你的回答幾乎就是最典型 贊成的回答..可以請你再講解多一點嗎?
: 另外大法官709解釋 都更法是有 3條違違 另有一條第36條(沒解釋有沒有違憲)
呃…是一條合憲 ,兩條不受理吧
你要不要在查清楚一下再來
: ----------
: 另外一個問題 憲法15條規定 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除非" 有極大的"公共利益"
: 所以你是認為 "同意戶的利益" 等於是 "極大的公共利益"囉?
: 但這點目前沒有看到有任何 學者或專家 贊同這樣的論點..
大法官釋憲你要不要再去看一下
如果你說的所有專家學者都覺得
王家可不納入都更範圍
那北工務局是?
釋憲那三條也沒有違憲
(合憲跟不受理)
可能您覺得大法官跟工務局不是專家
還有律師建築師也都不是專家吧…
況且真若王家像您說得如此有理有據
為何要跟樂揚和解?
穩贏的何不打到底?
說白點王家
依法站不住腳
最後只好提釋憲
被709打臉後只能認輸
提和解
: 再者若有極大的公共利益 足以強奪(強制權利變換)人民的財產
: 為何還要管 郭元益 還有 50年老公寓 還有那間有應公廟 要不要?全部強制都更啊..
: 都有極大的公共利益了..管他們那麼多?
: 政府徵地做建設也從來沒在管你有沒有建築線啊..更沒有再管有幾%的人同意啊.
都市更新條例/建築線/權利變換
你要不要去鑽研一下再來
不是所有土地徵收或都更都一樣
特別去注意不同方式會有不同門檻
您別把細膩的法條用類比方式
混成簡單的話在講…
郭元益那塊是因為可以指建築線
沒納入都更範圍
未來一樣可以自己建造行為
王家那塊畸零地又指不出建築線
不納入範圍會變荒地
兩者完全不同
怎麼混在一起講…
文林苑的案子要討論不容易
因為是跨領域的
: 另外..感謝你的回答..
: : 手機排版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26.5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68170940.A.039.html
※ 編輯: nckuming (223.138.126.54), 07/11/2016 01:24:02
※ 編輯: nckuming (223.138.126.54), 07/11/2016 01:31:19
※ 編輯: nckuming (223.138.126.54), 07/11/2016 01:37:34
1F:→ a9301040: 他就是跟風想戰,連誰輸誰贏都看不出來@@ 07/11 20:22
2F:→ newjohnpc: 對於一個說出主管機關一劃就等於 公共利益的人 07/11 20:35
3F:→ newjohnpc: 說再多也沒有用... 07/11 20:36
4F:推 a9301040: 有人就是會把文字讀反,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劃,跟劃了 07/11 21:04
5F:→ a9301040: 等於公共利益,兩種還是不同,法律在看幾遍吧。還有財 07/11 21:04
6F:→ a9301040: 產權是一般權利,又不是基礎性權利或重要性權利,沒這 07/11 21:04
7F:→ a9301040: 麼偉大;違憲又怎樣,既成道路都幾十年,立法行政也不想 07/11 21:04
8F:→ a9301040: 處理,大法官是多大,形式違憲實質敗訴的案例多到堆滿地 07/11 21:04
9F:→ a9301040: ,看不懂就多看書( ̄▽ ̄) 07/11 21:04
10F:→ pojohn: a93大你連自己在說什麼都不懂嗎? 07/12 02:04
11F:→ pojohn: 財產權都寫在 憲法15條了...怎麼會是一般權利 07/12 02:08
12F:→ pojohn: 主管單位 每一劃都是基於公共利益來劃.. 07/12 02:10
13F:→ pojohn: 那不是一劃就是公共利益嗎? 有一劃不是公共利益的情形嗎? 07/12 02:11
14F:→ a9301040: 憲法上權利還是有區別,凡涉及人身跟言論等,才會... 07/13 23:06
15F:→ a9301040: 我懶得打字,真的有興趣就找一本憲法來看,有問題再討論 07/13 23:06
16F:→ a9301040: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劃定,不代表一定正確啊 07/13 23:07
17F:→ a9301040: 主管機關的判斷與裁量,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 07/13 23:07
18F:→ a9301040: 救濟,所以也可能推翻劃定,不過目前法制上是比較難 07/13 23:08
19F:→ a9301040: 如果對憲法基本權有興趣,還是建議找一本書來看 07/13 23:09
20F:→ a9301040: 不然Google 基礎性權利、重要性權利也是可以 07/13 23:10
21F:→ a9301040: 然後財產權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一樣是被剝奪 07/13 23:10
22F:→ a9301040: 這種財產權剝奪比人身自由簡單一百倍,總之不一樣 07/13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