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0107386 (阿鬼)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刑訴問題-起訴中部分不起訴之救濟
時間Wed May 25 11:31:47 2016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告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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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50.30), 05/25/2016 11:55:17
1F:→ justicesword: 個人認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是單一案件,有審判不可 05/25 12:03
2F:→ justicesword: 分性。該不起訴則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法院自可就公然 05/25 12:03
3F:→ justicesword: 侮辱一併審理,無需再議。 05/25 12:03
4F:→ justicesword: 如法院認定非單一性案件,則可以再議。 05/25 12:07
5F:→ justicesword: 誣告罪不以不起訴為要件,其餘構成要件個案判斷有無 05/25 12:09
6F:→ justicesword: 該當。 05/25 12:09
7F:推 KKyosuke: 誣告跟起不起訴無關 不是隨便告人就是誣告 05/25 13:47
8F:→ KKyosuke: 這大概是最常被誤用的法律概念了 05/25 13:48
9F:→ KKyosuke: 如果告人不起訴就會變成誣告 李敖大師早該進去幾千次了 05/25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