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bby1214 (摸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分手後被要求歸還禮物,否則告竊占
時間Fri Apr 15 22:41:02 2016
前男友要討回交往時所送聖誕禮物iphone6s,並說
「您可能有所誤會,物品為閣下自行竊佔,如閣下未完整奉還,在下將憑藉完整之購買憑證告
閣下侵佔」
與前任男友於去年五月認識、交往,約今年二、三月的時候吵架吵特別兇
上上週我說出想有自己的空間一陣子,希望能和他討論後,
對方提出分手並沒有回覆任何訊息(都是用line聯絡)
先前爭執後,前男友跟我說
「不知道妳會怎麼跟妳的小王子說我呢?應該是個愛生氣的傢伙吧」
我:那是很久以後的事情了吧
他:「不會很久,這樣才能在聖誕節收到iphone7當禮物」
我對這件事情耿耿於懷,所以就跟他說
「你是不是認為我是為了得到什麼而跟你在一起的呢?
如果你是這麼想的話,把你的帳號給我
吧,我把錢匯還給你。只不過可能要分期」
對方便說
「反正都走到這步田地了,把帳清算也可讓彼此往後心裡再無芥蒂」
並給我他的帳號。
我:「我知道了,那就當你是認為我就是為了圖什麼而跟你在一起的。
過去的一切忽然變得好不值得。呵,我在你心裡原來人格這麼低賤。
請你自己說要多少錢,你用錢買不到我的人格。
我就算負債也會把所有金額償還,就這樣吧。」
他:「妳自己決定妳的人格值多少吧」
我:「錢是你花的,是你自己覺得這份禮物值多少?怎麼會是我!?」
他:「不用複雜化問題,這種都是死豬價的東西,隨便查都有
還有不要說得冠冕堂皇,今天的局面是妳一手造成的
我才覺得過去為妳做的一切都很不值得」
我:「請問提分手的是我嗎」
他:「我無心同妳爭論,不好意思」
以上自4/12星期日最後談話後就再沒連繫,
直到今天他line問我:「敢問閣下何時要贖回人格」
我回:「敝人的人格無價,閣下的想法已與我無關。」
他:「您可能有所誤會,物品為閣下自行竊佔,如閣下未完整奉還,
在下將憑藉完整之購買憑證告閣下侵佔」
以上對話結束,我已經不想再回復他任何話,
其實那時候我會問他是否是因為圖什麼而跟他他一起的是因為還有感情,
我不希望他這樣想,也希望好好講開,也許好好談開我們會和好也不一定
所以很訝異對方就立刻丟給我帳號要我匯款
而現在居然說要告我侵占,愛過的人忽然間變得好可怕
我朋友說如果我沒問就沒我的事情,可是是我自己提出的
我沒有辦法證明那是他送我的禮物(只有在當天有拍照存證,禮物未拆和拆封的樣子)
和曾經line裡面一句聖誕節前三天他說過的開玩笑的話「聖誕禮物就送妳手機吧」
和留下來的包裝袋,他曾經帶我去買手機的店家和小姐打招呼過
因為他說他買的時候跟小姐討論很久,還討論要怎麼包裝才不會被發現…
我不會匯款給他,畢竟是禮物不是代購我沒有匯款的必要
頂多把使用過的手機及包裝盒等配件歸還
但我也覺得既然是送禮,他自己向我提出分手,又把所有的錯都怪到我頭上
並要我歸還禮物想到就有氣,根本不想處理(覺得生氣)
請問這樣他告我告得成嗎?
非常想用冷處理對待....
麻煩各位版友可以和我說我這樣算不算侵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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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我是認為不會構成侵占,但你自己說要還錢的... 04/15 22:54
2F:推 KKyosuke: 吃飯睡覺等他告,狠一點就反告誣告 04/15 22:59
3F:→ mobby1214: 尷尬的是就是自己有提..如果沒提就算了 04/15 23:03
4F:推 Lailungsheng: 該不是O板的那篇文吧… 04/15 23:39
5F:→ KKyosuke: 有說要還錢也不代表什麼 04/15 23:54
6F:→ a9301040: 我認為是類似和解協議,取代過去法律關係 04/16 00:59
7F:推 iscu: 等他告 順便回敬誣告 04/16 02:43
8F:推 dennis7653: 是沒有什麼侵佔問題 但如果我是你手機就還他 又沒多 04/16 03:43
9F:→ dennis7653: 少錢... 04/16 03:43
10F:→ iscu: 不是錢的問題 是奇檬子問題... 04/16 04:38
11F:→ mobby1214: 的確是情緒問題…明明是我被他甩還要被怪 04/16 06:16
12F:→ mobby1214: 罪,超冤的 04/16 06:16
13F:→ mobby1214: a大的意思是,新意思(歸還)取代舊意思 04/16 06:20
14F:→ mobby1214: (贈與)嗎? 04/16 06:20
15F:→ deathsoma: 只要能證明當初是贈與的,應該可以不用理他(法理面) 04/16 08:13
16F:→ deathsoma: 但這樣的東西繼續使用真的好嗎?還是還對方斬斷瓜葛呢? 04/16 08:15
17F:→ deathsoma: 妳也可以主張人格無價然後不匯給他,別被他言語釣 04/16 08:17
18F:→ a9301040: 我如果是妳不會糾結法律關係;跟過去有感情糾紛的對方, 04/16 08:47
19F:→ a9301040: 不要講法律,就清乾淨手機,還他;這樣也不會看到手機想 04/16 08:47
20F:→ a9301040: 到他 04/16 08:47
21F:→ iscu: 對方講話這麼難聽 寧願捐掉 04/16 11:35
22F:→ mobby1214: 謝謝各位的意見,我會評估看看,line對話 04/16 13:27
23F:→ mobby1214: 內容中可以確定是他送的 04/16 13:27
24F:→ malemma: 既然他讓你自己決定你的人格值多少,價錢就隨你開了XD 04/16 13:53
25F:→ aria1226: 我會覺得就把手機還他就好了,反正一隻手機看清一個人, 04/16 20:32
26F:→ aria1226: 也可以因此斷的乾乾淨淨,不留念想。 04/16 20:32
27F:→ aria1226: 我妹也曾遇過這樣的前男友,還跑到家裡把所有曾送她的東 04/16 20:33
28F:→ aria1226: 西全部打包帶走,理由當然就是那是他花錢買的… 04/16 20:34
29F:→ sindyevil: LINE對話內容最好思考下要怎樣先保存下來,畢竟LINE有可 04/16 20:54
30F:→ sindyevil: 可能因為某些理由對話紀錄消失. 04/16 20:55
31F:→ Maksimm: 何不請版主試著證明Line裡面能證明東西是前男友贈予她的, 04/16 22:34
32F:→ Maksimm: 而不是借用的呢?另如果版主先前刻意疏遠前男友而導致分 04/16 22:34
33F:→ Maksimm: 手,還算是感情中的被害者而致使奇檬子不好嗎? 04/16 22:34
34F:噓 Wellesley95: 人家送你的東西就還給他呀 你又沒損失什麼 分手好去 04/17 14:50
35F:→ Wellesley95: 好散嘛 你男友可以主張你們有成立婚約 然後以民法979 04/17 14:50
36F:→ Wellesley95: -1請求返還贈與物 04/17 14:50
37F:→ Wellesley95: 婚約是諾成契約 只要你們曾經有「甜心我將來要娶你」 04/17 14:52
38F:→ Wellesley95: 「鼻鼻我也要嫁你」等的意思表示合致 就可以成立 04/17 14:53
39F:推 tentaikanso: 樓上...,即便婚約是不要式,要證明契約成立,在訴訟 04/17 18:29
40F:→ tentaikanso: 上也不是容易的事,至少要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 04/17 18:30
41F:→ tentaikanso: 無論是你舉的例子,或是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都可以 04/17 18:31
42F:→ tentaikanso: 以「熱戀時的甜言蜜語」為抗辯。 04/17 18:31
43F:→ tentaikanso: 更別說民法§979-1是要因訂婚約而贈與,本文開頭就說 04/17 18:32
44F:→ tentaikanso: 是聖誕節禮物,應該不適用上述條文。 04/17 18:33
45F:→ mobby1214: 我覺得他好可怕,在沒有告知我的情形下自 04/17 20:01
46F:→ mobby1214: 己跑到我家去找我爸媽,並說在母親節我返 04/17 20:01
47F:→ mobby1214: 家的時候會再來拿取,其實東西我根本就不 04/17 20:01
48F:→ mobby1214: 在乎,就是糾結他所有的事情都怪在我頭上 04/17 20:01
49F:→ mobby1214: ,甚至已經開始在O2發徵友文…各位說得對 04/17 20:01
50F:→ mobby1214: ,為了手機看清一個人超值得,東西我會還 04/17 20:01
51F:→ mobby1214: 他並請他寫切結,避免我和我的家人再和對 04/17 20:01
52F:→ mobby1214: 方有瓜葛,還好分手了… 04/17 20:01
53F:→ Maksimm: 何不說他也在男女版發文?詢問遭版主惡意疏遠的原因呢?? 04/17 21:26
54F:→ Maksimm: 版主若如此心安理得,為何不敢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清楚讓 04/17 21:27
55F:→ Maksimm: 公正的鄉民來評評理,到底誰才是受害者呢?版主自己都說了 04/17 21:27
56F:→ Maksimm: 不願回應對方,非常想用冷處理來解決,他事先通知版主又有 04/17 21:27
57F:→ Maksimm: 何意義??如果東西版主真的不在乎,當初誇口說要把借用的 04/17 21:27
58F:→ Maksimm: 手機以匯款來清償,事後立馬翻臉不認人,這豈不是自打嘴巴? 04/17 21:27
59F:→ Maksimm: ?反過來說,他也是用了手機看清版主吧! 04/17 21:27
61F:→ tentaikanso: 原PO只是來問是否構成侵占與否,這裡也不是男女版也 04/18 00:34
62F:→ tentaikanso: 不是法院,太多無關敘述不僅無助判斷,也可能違規吧 04/18 00:35
63F:→ Maksimm: 樓上所言甚是,有疑慮的朋友不妨移駕至男女版來了解事發 04/18 07:12
64F:→ Maksimm: 的真相,顯然不少鄉民都被版主牽著走,從版主的回應明顯可 04/18 07:12
65F:→ Maksimm: 以看出只是在找理由能不歸還物品而已,"別告訴他6s是個愛 04/18 07:12
66F:→ Maksimm: 生氣的傢伙送妳的",因為本來就不是"送"妳的 04/18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