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420 (貓學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民法第七條胎兒保護
時間Wed Jan 27 23:20:05 2016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條大致上能理解也清楚繼承時的實際應用。
但對於邏輯上一直想不通。我的認知是"視為"和"推定"都要有一個明確的事實。差別只在
能不能舉證推翻。像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就可
以推翻。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事實(受有定金)。
但"非死產者為限"是假設的事實,如果這麼想這個"視為"雖然不會因為舉反證而推翻,卻
可能因為假設的事實不存在而被推翻。
第七條的應用還滿好理解的,但文字和邏輯上就有點卡住。
煩請版上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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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bit1989: 死產的事實作為反證? 01/27 23:40
2F:推 volkov: 也還好吧?其實法律系沒特別修邏輯課 01/28 00:00
3F:→ volkov: 要自己找書來看 01/28 00:00
4F:→ volkov: 非死產者為限不是假設,而是條件喔 01/28 00:01
5F:推 cute101037: 大部分人認為,這是解除條件附上回溯條件的特例。 01/28 09:05
6F:→ cute101037: 第二個條件我多打了 01/28 09:06
7F:→ Ulster: "視為"是構成要件擬制;"推定"是法律效果的先行賦予 01/28 11:04
8F:→ gary420: 請問C大的意思是民法只有這條比較特別嗎? 01/28 14:14
9F:→ taoist9999: 法定停止條件說啦! 01/28 18:38
10F:→ taoist9999: 還有法定解除停件說(通說)。 01/28 18:43
11F:推 taoist9999: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的學說有二: 01/28 18:46
12F:→ taoist9999: (一)法定停止條件說:胎兒出生前,並未取得權利能力, 01/28 18:46
13F:→ taoist9999: 以胎兒之活產為溯及的取得權利能力之法定停止條件。 01/28 18:46
14F:→ taoist9999: (二)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出生前,即已取得權利能力, 01/28 18:46
15F:→ taoist9999: 以胎兒之死產為溯及的喪失權利能力之法定解除條件。( 01/28 18:46
16F:→ taoist9999: 較能保護胎兒之利益,通說) 01/28 18:46
17F:→ taoist9999: 參閱:§99及王澤鑑:《民法總則》2011年版,第114、115 01/28 18:46
18F:→ taoist9999: 頁 01/28 18:46
19F:→ gary420: 感謝T大指教 01/28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