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標題Re: [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時間Mon May 3 18:18:59 2010
應該不限於死刑才有暫時處分權
釋字585號寫的蠻清楚的,暫時處分權的要件有:
1.聲請人聲請
2.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之執行
3.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4.急迫必要性
5.最後手段性
6.利弊權衡
又大法官釋字第599號有關於戶籍強制按指紋案,就宣告暫時處分了,故沒有必要將暫時處
分權限於死刑案件,應該是檢視其是否符合上面六項要件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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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9.137
1F:推 meblessme:沒關係 釋憲中暫停執行是嗎 那就讓你們無法釋不就得了 05/03 20:32
2F:→ lemondrink:"你們"? 你的假想敵是誰啊?! 05/04 00:09
3F:→ eunacat:在場不在場的各位都是 05/04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