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關於刑法§31第一、二款適用之實例題
時間Thu Apr 29 10:56:35 2010
※ 引述《Erosin (Erosin)》之銘言:
: 某甲為私立醫院醫生,過去曾替某乙醫療。於某次選舉,某乙與某丙競爭同一選區立委,
: 某丙為求勝選,竟以20萬之代價慫恿某甲太太某丁釋出乙之病例資料。某丁在獲某甲同
: 意後,於隔日將病歷傳真給某丙,試問甲丙丁之罪責為何?(保成爭點三合一)
: 甲:§316
: 丁:
: 實務:§31I成立§316共同正犯
: 通說:特別犯為犯罪支配理論之例外,僅得論以從犯。丁成立§316之教唆犯
: 黃榮堅:區分不法身分與罪責身分,本罪屬罪責身分,丁不構成犯罪
: 丙:
: 題解只就主客觀構成要件稍為論述,草草帶過,認為成立§316之教唆犯
316應是屬於身分犯
按照31條第一項
甲,丁皆成立316條之共同正犯,但丁得減刑
丙的話因為丁在法律上的評價為正犯
所以丙應為教唆,非教唆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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