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報案後,有權要求警察應予以偵查的法源是?
時間Sun Dec 6 14:09:04 2009
從新聞上看到有時候警察會推託一些明顯犯罪的案件。
例如住宅被人砸毀(該情狀也顯然不可能是因為行為人的過失)的毀損罪。
東西失竊的竊盜罪。
在不知犯罪者是誰,只有犯罪事實時,
一些懶惰的警察接獲報案時,會鬼扯說因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
所以無法啟動偵查,所以請受害人先自己查出兇手,再報案讓警察去抓云云......
我只是聯想到法律層面。
在哪些法律的大概哪些條文,就不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依然有報案的權利、
而且重點是警察也負有必須偵查的義務等等的法源依據?
我是知道有刑訴231。但如果警察回答說「所謂犯罪事實,必須包括知道嫌疑人是誰,
警方才能受理」;那麼要舉哪一條條文來糾正他的觀念呢?
我想請教一下法源依據,懇請版上高手指點..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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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12/06 14:11)
1F:推 hoboks:查出兇手還需要找警察幹麻 12/06 14:23
2F:推 Fuzishan:怠惰..瀆職罪章翻翻看...反正圖利罪可以隨便套XD 12/06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