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503330 (毛毛丁)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買方及賣方違約金的問題
時間Thu Sep 17 20:24:08 2009
無故解約,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損害賠償依216條須回復原狀,即回覆原先的利益狀態
民法246條之ㄧ:損害賠償應該損益相抵
依本例對方的螢光棒仍可賣出
所以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而受有利益者,其賠償應扣除所受利益
所以假設原本36000元,他賣給別人只賣了30000元,則買方只須賠償6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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