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lyian (I wanna chang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第880條
時間Wed Sep 9 12:06:33 2009
請問各位
民法第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其中的五年為何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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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19.70
1F:→ Okawa:因為他是真的會讓權利消滅 而非讓相對人取得抗辯權而已.... 09/09 13:42
2F:推 env:144→消滅時效完成產生抗辯權145→抗辯權產生但是仍得就擔保物 09/09 18:04
3F:→ env:取償146→主從權利會一起消滅 三條合在一起看就知道880為何不 09/09 18:06
4F:→ env:是消滅時效而是除斥期間 09/09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