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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學理之探討!將dell電腦的案例設計成一個小題目! 甲與乙某日晚上,發現DELL電腦公司網站,20吋螢幕 原價7999 特價999,甲因為覓尋多時找不到便宜又好 的螢幕遂有意願購買於是下標一台,而乙發現這是網站 有標價錯誤,想趁機撈他一筆,購買了五百台!!。於是收 到確認信(包含匯款通知)後,將貨款付清。DELL發現網站標價錯誤, 應該是特價4999少打一個4而拒絕出貨,試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一.甲、乙的契約上請求權要求DELL交付螢幕的請求權基礎,關鍵在於 雙方的買賣契約成立且有效,試就契約效力探討之,分如下述: 1.DELL購物網站的資訊,解釋上,認為要約,原因有二: (1)依意思表示內容探討,此乃明確的意思表示內容,足以使消費者確定購買資訊, DELL應受意思表示之拘束。 (2)按法律行為相對人探討,購物網站之資訊不注重相對人之性質,任何人只要 透過網站資訊即可購買,此乃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 2.但學說上有不同看法(註一),認為以有限的標的物對多數人所為之販賣,為要約之 引誘。 3.綜上,管以為見,消費者得直接透過網路資訊下標購買,實則解釋為下標,原因乃 得隨時就網路資訊得知商品規格 價格等,意思表示甚為明確,廠商應受意思表示之拘束 實符合法秩序性,否則網路交易不受意思表示拘束,則購物網站僅是廣告而已,不符合 社會觀感,故宜採前說較為適當。 4.消費者所為的下標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即發生效力,本案中乃消費者下標,其資訊將發送至DELL公司電子郵件伺服器,相對人 有無了解,在所不問。而確認信,僅是一意思通知,通知消費者此向交易資訊,若有錯誤 應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相關規定。 二.甲乙與DELL間的買賣契約有效,但發生意思表示錯誤,於撤銷前仍為有效 1.契約乃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發生錯誤時,依解釋優先於撤銷原則,應先按規範 性解釋討論意思表示,而進而決定是否得撤銷之。以一般人之立場在符合誠實信用與 交易習慣下,認為網站標價即為售價,透過購物平台系統即可購買。 2.本案中,DELL表示行為有錯誤,符合民法第88條所謂之,表意人知其事情則不為 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按撤銷權之行使有其要件,如下所述, (1)需有意思表示錯誤之存在、(2)需表意人無過失、(3)撤銷應於一年內除斥期間為之, 表意人無過失,此過失究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重大過失,學理及實務上有爭議, 最高法院認為,表意人需負具體過失責任,若是盡到與處理自己事物同一注意義務即可, 但學說上,多數說認為,應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部分學者則認為,只要進到一 般人注意義務即可(註二),余以為應採重大過失叫為符合社會觀感,退步言,抽象過失 與具體過失實則苛刻表意人,造成撤銷上的難以實行,則法律之規定形同具文。 3.本案中,DELL公司之工作人員誤植價格,工作上難免造成誤植的情形,於電腦的使用 上實屬常見。按民法第224條,DELL公司應負上同一故意過失責任。DELL公司並無 重大過失之情形,得按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 4.小結,甲乙 與DELL公司的買賣契約於DELL公司撤銷前仍為有效,故得依買賣契約請求 交付買賣標的物。 三.DELL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 1.按民法第91條之規定,DELL電腦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 之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損害賠償乃信賴利益之賠償,學理及實務認為不得高 於履行利益。 2.本案中之甲,於DELL撤銷錯誤意思表示時,得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而乙之情形, 乃屬91條但書之情形,相對人已明知其意思表示有錯誤,按法律不保護惡意原則(註3), DELL電腦對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又民法第114條第2項撤銷後的法律效果應准用113條之規定,甲與乙得主張回復原狀, 即DELL電腦需將當初所交付之價金返還。或按民法第179條之規定,DELL本有法律上原因 受有利益,而其後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於本案中乃,原買賣契約有效,受有價金之利益, 而其後買賣契約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甲與乙得向DELL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註1.依意思表示或相對人區分乃孫森焱老師及林誠二老師債總所主張,而另外劉昭辰老師 則認為以有限的標的物對不特定多數人為出賣,為要約引誘(詳見劉所著作民法總則 案例研習) 註2.實務採具體過失(詳見王老師民總書上有附判決) 多數學者採抽象過失,有王澤鑑老師、林誠二老師、施啟揚老師等等 部分學者採重大過失,有黃立老師、劉昭辰老師 註3.法律不保護惡意原則,詳見邱聰智老師的債編總論常有提及 以上為本人的看法,歡迎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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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88.221
1F:推 lorcas:你題目已經先設計成五百台,惡意;換成一台、善意,如何?! 07/03 16:53
2F:推 depravity:對一家排名世界第二以網路販售為主的公司這算重大過失吧 07/03 16:54
3F:→ depravity:超過八小時沒人在管網路 @@" 07/03 16:54
4F:→ Eventis:其實探討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欠缺一個前提,即dell在網路訂購 07/03 17:48
5F:→ Eventis:有聲明保留實質拘束力,依通說見解,此為要約之引誘無疑. 07/03 17:49
6F:→ Eventis:最大的缺陷在這件事他寫在訂單"提交"後的自動回覆信件中. 07/03 17:56
7F:→ TabrisLee:請問自動回覆信中的保留聲明,是否僅是重申銷售條款2.1 07/03 18:22
8F:→ TabrisLee:-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呢? 07/03 18:23
9F:→ Eventis:不是,"本郵件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 Dell 07/03 18:25
10F:→ Eventis:已接受您的訂單". 07/03 18:26
11F:→ Eventis:因此,包括其它部份對接受的意涵解讀,不同於使用者送出訂單 07/03 18:27
12F:→ Eventis:而DELL已經"收到"的情形. 07/03 18:27
13F:→ Eventis:如果認為網頁是要約而下訂單是承諾,DELL"收到"時契約成立 07/03 18:28
14F:→ Eventis:不過DELL顯然利用條款把收到與接受作出區分,以此排除要約 07/03 18:28
15F:→ Eventis:之實質拘束力. 07/03 18:29
16F:→ TabrisLee:抱歉讓E大誤會我的意思.我意思是條款2.1本身即是保留條 07/03 18:31
17F:→ TabrisLee:款.即在訂單提交前已聲明訂單的提交僅是要約而飛承諾@@ 07/03 18:37
18F:→ TabrisLee:自動回覆信中也說明該信為收到訂單的通知.因此,該信中的 07/03 18:47
19F:→ TabrisLee:保留聲明僅是再次提醒說dell尚未接受訂單 07/03 18:49
20F:→ CrazyMarc:李X霖? 07/03 19:12
21F:→ Eventis:我的確是有所誤解了,因為中文的多義性,接受和收到並不那麼 07/03 19:14
22F:→ Eventis:明確有區隔,而且使用者的確可能會誤解當其提交訂單至系統 07/03 19:15
23F:→ Eventis:收到並確認時即為接受. 07/03 19:15
24F:→ Eventis:應該說我一開始讀那份銷售條款的時候,有一度以為這兩者可 07/03 19:33
25F:→ Eventis:能是指同樣一件事的意思(雖然只是個可能性) 07/03 19:34
26F:→ BGlala:即使有事先說明不受拘束! 但是個人認為!那是一個定形化條款 07/03 21:22
27F:→ BGlala:使消費者的權利受影響~屬無效的 07/03 21:22
28F:→ Eventis:"要約"聲明無實質拘束力是單方面就可聲明的,以上. 07/04 01:04
29F:→ Eventis:廣告的擔保義務(消保22)雖然沉重些,但用於竊以為較妥當. 07/04 01:38
30F:→ Eventis: ^本案 07/04 01:39
31F:→ BGlala:但即使 事先聲明不受要約拘束!但就分類而言 不會變要約引誘 07/05 21:51
32F:→ BGlala:不知道E大 在要約 或要約引誘的區分上 有甚麼獨到見解嗎 07/05 21:52
33F:→ BGlala:本人是採孫森焱老師的區分方法 07/05 21:52
34F:推 yoshilin:但是別忘了,網購客戶也有隨時取消訂單的權利,所以契約成 07/06 03:27
35F:→ yoshilin:立的時間應該設在鑑賞期結束,在此之前雙方均有撤銷權 07/06 03:29
36F:→ yoshilin:消費者甚至不需負擔信賴利益,如運費等 07/06 03:31
37F:→ kaky:契約成立在鑑賞期結束那你在鑑賞期撤銷什麼東西....... 07/12 06:32
38F:→ kaky:只是消保法就郵購或訪問買賣特別規定並非契約成立的特別要件 07/12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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