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
看板LAW
標題[討論] 色情還是藝術?大法官的說法有問題
時間Sun Jun 28 17:31:34 2009
請鞭。
http://www.wretch.cc/blog/wagaboa/11138686
建議閱讀網誌版。
------------------
我有剪報的習慣,凡是我認為日後可能用到或是可能重讀的文章我都儘量留下來。日
昨翻看前年的剪報,發現自己對臺北市立美術館「欲望與消費──海洋堂與御宅族文化」
特展引發爭議的消息又有了新的觀點。
由於該展覽內容含有露點或穿著很少的公仔娃娃,因此爭議之一就在該展覽「是藝術
還是色情」。又因為日式模型象徵著消費文化,因此也有「是商品還是藝術品」的爭執。
當時臺北市民進黨籍議員李文英還曾親自到美術館「視察」,並且發表了幾點看法,其中
不乏有「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的指導性言論。
○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藝術品高於商品?
要分析這個議題,首先我們要明白藝術和色情的關係。在臺灣,許多人 都同意「色
情和藝術僅是一線之隔」。這個宣稱乍看很合理,很多人都認同這個概念,它也就順理成
章變成非常政治正確的宣稱了。其實,仔細想想,這個宣稱隱含了一個前提:一件作品是
藝術就不是色情,是色情就必定不藝術。
果真如此嗎?事實上,除了超級道學家以外,只要我們稍事推敲,就可以發現這個宣
稱難以自圓其說,顯得捉襟見肘。色情,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乃
指「透過文字、視覺、語言描繪或表現裸體、性器官、性交等,與性有關的形象,使觀賞
者產生性興趣和性興奮的事物」。根據這個定義,畢卡索的名畫〈躺著的女人〉真是有夠
色情,但,它不藝術嗎?根據這個定義,李安的《色戒》是再色情也不過了,但,它不藝
術嗎?
根據同一本辭典,藝術的定義則是「凡人所製作之一切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這個
說法並不非常明確,因為這還牽涉到什麼是「審美價值」。但,至少我們已經可以明顯看
出,「色情」和「藝術」兩個詞彙所指涉的意義根本在不同的範疇。申言之,兩者之間既
然沒有共同的概念範圍,又怎麼會有「是A就不是B,是B就不是A」的情形?
批踢踢鄉民HSNUism說得好 :「一件事物藝不藝術與色不色情,是不衝突的,由不同
的判別標準界定。舉例來說,馬蓋先是白人,馬蓋先也美國人,兩者不衝突;歐巴馬是黑
人,他也不會因為不是白人就不是美國人。」旨哉斯言。
釐清了藝術與色情的關係,接著我們要問的是,美術館是不是應該「展出藝術品而非
商品呢」?同樣的程序,再來一次。藝術品乃是「具有藝術造型或表達創作理念等的作品
」;而商品則是「供以買賣物品」。如果「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
」,那麼任何賣出高價(或賤價)的作品,都應該在美術館消失才對。而這樣的情況,則
明顯與李文英議員提升北美館「藝術水準」的期望自相矛盾。
○大法官的粗糙分類法和邏輯瑕疵
釐清了以上幾個名詞的意義,再來我要關切的是,所謂「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或「
藝術品並非商品」,這種粗糙二分法的概念又是打哪兒來的呢?除了新聞記者對這個概念
大力宣傳之外,我在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文裡也看到了這種粗糙二分法的痕跡。
針對刑法二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規定,大法官曾經做出釋字六一七號解
釋。該解釋文稱:「……『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
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
0七號解釋參照)……」這段解釋文對「猥褻」一詞作出了概念性的描述,並且表明本號
解釋和四0七號解釋採取一貫的立場。
雖然大法官認為「猥褻」是「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四0七號解釋文中,大
法官也對其作出了一些客觀的描述:「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
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大法
官顯然認為,猥褻出版品和藝術性出版品是有區別的,因為有所區別,藝術性出版品當然
就不會是猥褻出版品,反之亦然。這是分類的暴力,這樣的分類,顯然也是預設「藝術性
、醫學性、教育性的出版品」和「猥褻出版品」共享定義的範疇,否則這個「區別」就沒
有意義了。而如果我們同意猥褻和色情在某些條件下是類似甚或雷同的概念,大法官四0
七號解釋的解釋文其實也正加強了「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的想法。
然而奇怪的是,大法官對自己的宣稱似乎也並不怎麼堅定。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文曰
:「……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
資訊或物品為傳布……」。這段文言文,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原則上含有「暴力、性虐待
或人獸性交」的東西是禁止的,只有當這件東西同時含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
時候才例外地不受刑法二百三十五條之繩。
怎麼會這樣呢?大法官看待「藝術/猥褻」的方式和看待「藝術/暴力、性虐待、人
獸性交」的方式似乎出現了分歧,造成邏輯上的不一致。
這樣看來,連大法官都這樣愛用二分法,又如此前後不一致,無怪乎上至市議員下至
小老百姓都被這些東西搞得七葷八素,因而犯了這麼幾個觀念上的錯誤。他們實在是情有
可原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12
1F:→ snowtoya:我下午才剛複習完這幾號解釋,不過我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06/28 17:56
2F:→ nameofroses:問題出在哪?我表達得太爛了嗎 =.= 06/28 20:56
3F:→ snowtoya:我是不太懂你認為的問題點在哪@@ 06/28 21:13
4F:→ nameofroses:問題一︰藝術和色情的關係。我認為大法官的解釋並不精 06/28 21:22
5F:→ nameofroses:確。問題二︰大法官一方面認為猥褻物品和藝術性物品有 06/28 21:23
6F:→ nameofroses:所區別;另一方面又說猥褻物品如果含有藝術性則不算作 06/28 21:26
7F:→ nameofroses:刑法235條規定的範圍。以上這兩方面的宣稱,我認為是 06/28 21:27
8F:→ nameofroses:有矛盾的。既然大法官認為藝術和猥褻是區分開來的兩個 06/28 21:28
9F:→ nameofroses:概念,又怎麼會有「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又有 06/28 21:29
10F:→ nameofroses:藝術性」的情況呢? 06/28 21:30
※ 編輯: nameofroses 來自: 61.31.136.12 (06/28 21:30)
11F:→ snowtoya:先說問題一:基本上我不認為大法官的用途是說文解字 06/28 22:03
12F:→ snowtoya:問題二,我覺得你好像沒看懂那句話@@ 06/28 22:05
13F:→ snowtoya:個人認為是因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方稱猥褻 06/28 22:07
14F:→ snowtoya:好像講得怪怪的,請忽略我上一句話,嗯Y 06/28 22:08
15F:→ nameofroses:用途不是說文解字 但造成影響是不可避免的 06/28 22:08
16F:→ snowtoya:我認為大法官沒有必要在這種文字上做太過精確性解釋 06/28 22:09
17F:→ nameofroses:請問 你說我可能沒看懂的那句話是哪一句? 06/28 22:09
18F:→ snowtoya:那也不是大法官存在目的,他們所做的應是方向性解釋 06/28 22:09
19F:→ snowtoya:正如憲法中不會規定罪責及名詞解釋(那是其他法律命令應訂 06/28 22:10
20F:→ nameofroses:是的 我也不不是在論述大法官應該做什麼 而是論述大 06/28 22:10
21F:→ nameofroses:法官解釋(以及其他法律)對一般認知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06/28 22:11
22F:→ snowtoya:因為你說大法官解釋不精確,問題這本非大法官職權所在 06/28 22:11
23F:→ snowtoya:他僅能做出概略性的解釋,不可能太過精細 06/28 22:12
24F:→ nameofroses:不是他們職權所在...我還是可以說它不精確啊 06/28 22:13
25F:→ snowtoya:這種認定及解釋空間,應留給法官或檢察官等就個案認定 06/28 22:13
26F:→ nameofroses:報歉,"精確"一詞可能用的不太恰當 06/28 22:13
27F:→ snowtoya:那你要不要也批判,刑法309對於公然侮辱,何謂侮辱一詞 06/28 22:14
28F:→ snowtoya:未有明確定義? 06/28 22:14
29F:→ nameofroses:應該這麼說︰我不認同大法官對藝術與猥褻關係的認定 06/28 22:15
30F:→ nameofroses:不...你可能誤會了 我無意批判大法官並未明確定義 06/28 22:16
31F:→ nameofroses:而是他已經做成的解釋內容有我不認同的部分 06/28 22:16
32F:→ snowtoya:因為你的"精確"一詞確實讓我有這種感覺 06/28 22:16
33F:→ snowtoya:這樣的話其實你問題一與問題二是同個問題 06/28 22:17
34F:→ snowtoya:我自己對於該句話的解讀,既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 06/28 22:18
35F:→ snowtoya:即不稱猥褻,故你的問題二對我來說也沒有問題@@ 06/28 22:18
36F:→ nameofroses:我想想 06/28 22:19
37F:→ snowtoya:藝術跟色情可以是一體,但無法推及到猥褻可跟藝術一體 06/28 22:19
38F:→ snowtoya:大法官對於猥褻之定義,其實在你所引用文中解釋很清楚了 06/28 22:20
39F:推 JackeyChen:我以為617的重點在於出現硬蕊跟軟蕊的區分,藝術這東西 06/28 22:20
40F:→ JackeyChen:應該不是大法官要強調的重點 @@A 06/28 22:21
41F:→ snowtoya:對,我剛就一直在考慮要不要解釋硬蕊跟軟蕊-.- 06/28 22:22
42F:→ snowtoya:<-懶人 06/28 22:22
43F:→ nameofroses:所以 大法官是認為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的色情就叫 06/28 22:23
44F:→ nameofroses:猥褻嗎 06/28 22:23
45F:推 snowtoya:硬蕊: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 06/28 22:26
46F:→ snowtoya:或教育性之資訊、物品 06/28 22:26
47F:→ snowtoya:軟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06/28 22:27
48F:→ snowtoya: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物品等等 06/28 22:28
49F:→ nameofroses:在這個討論裡區分硬蕊跟軟蕊的實益是...? 06/28 22:30
50F:→ snowtoya:這兩者應有不同限制,不過好像跟原PO的問題又有點不一樣 06/28 22:30
51F:→ snowtoya:簡單來說,你上面那個講的沒錯,沒有藝術性等的是猥褻 06/28 22:31
52F:→ nameofroses:是的...我想我講的重點應該不是這個 06/28 22:31
53F:→ snowtoya:至少要符合上開硬蕊跟非硬蕊才稱猥褻,有藝術性等不算 06/28 22:33
54F:→ snowtoya:這樣講又有點因果顛倒,應說猥褻可分為這兩種(軟硬) 06/28 22:35
55F:→ snowtoya:總之有藝術性、醫學性跟教育性的不叫猥褻Orz 06/28 22:35
56F:→ nameofroses:我知道我的問題出在哪了 06/28 22:42
57F:→ nameofroses:但是617不同意見書裡似乎還有很多問題 06/28 22:44
58F:→ nameofroses:我把文章改了 改在網誌裡 但不改在這裡 因為一但這 06/28 22:47
59F:→ nameofroses:裡的文也改了 就不能PO在這兒了 XD 06/28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