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eibian (水扁)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自己一時衝動在ptt站內信罵人的問題
時間Thu Jun 18 06:02:17 2009
※ 引述《vanjeng (結構天王)》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們
: 因為先前跟某個版的版主起衝突
: 一時衝動寄站內信罵他(現實生活中我根本不認識他,但是他有很微小的機會查到我誰)
: 裡面罵的有點過火,甚至牽連到他家......
: 請問這會牽扯到法律問題嗎?
: 這件事發生將近一個月了
: 他也沒任何回應
: 我想知道,關於這樣的事情,對方是否有辦法提告?
: 又,我尚就讀大學,對方提告是否會影響到我就學?
: 我對法律非常生疏,以上也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 說白話一點就是想太多......
: 懇請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雖然於刑事上無犯罪,但也不是無法可管
可以引用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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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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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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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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